因认为放置在商场专柜上的全新55寸彩电被顾客卞女士碰倒在地,导致屏幕碎裂,双方协商不成,某电子公司将卞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维修费24000余元。近日,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
电视摔碎起诉顾客
某电子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2月,顾客卞女士到电器城购物时,将放置在商场专柜的全新55寸彩电碰倒,导致彩电显示屏碎裂。经电视品牌售后服务站鉴定,维修费用需要24103.66元。事发后,商场促销员立即报警,经民警处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电子公司起诉要求卞女士赔偿电视维修费24103.66元。
对此,卞女士辩称,事发当日,自己和母亲一起去电器城挑选电视机,在向该品牌的电视促销员问了几句电视的情况后,就转去看别的电视了。直到听到促销员喊了一声“电视倒了”,才发现电视掉在地上。
被告
没有监控无法证明
“我要求调取监控,但对方说没有监控,后来报警,警察做了笔录,当时写我故意损坏,我没有签字。”卞女士当庭表示,事发时,其他电视都是开着的,只有倒地的电视没有开着,不知道本身是好是坏,因此不能证明是她把电视弄坏的,并认为电视放置的位置也不合理。
对于卞女士的说法,电子公司表示,事发时被损坏的电视是开着的,并且处于正常使用中,是一台刚送到店里出售的新品。不过公司承认,事发地点没有监控录像。
证人
顾客挎包碰倒电视
庭审中,当时与卞女士接触的促销员林先生作为证人出庭。“事发时,卞女士碰倒电视,很多同事都在场,当时她也承认是自己碰倒了电视。”林先生称,电视不仅是新的,可以正常使用,且贴有“贵重物品,请勿触摸”的字样。不过,对于林先生的证言,卞女士并不认可。另一证人、同品牌促销员王先生则表示亲眼见证了事发过程,称卞女士是在转身时用挎包碰倒了电视。
“我仔细回想当时细节后,认为我没有碰倒电视。”卞女士在法庭辩论时强调,事发时未见到证人王先生,并提出电视既然属于贵重物品,为何附近没有监控录像。最后,双方仍坚持各自的意见。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晨报记者 彭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