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征求意见;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交通运输等费用
本报讯 继汽车、儿童玩具、食品药品等产品相继实施召回制度后,我国家电行业也将迎来召回制度。7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示由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时间持续到本月10日。普通公民可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首页匿名登录“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交意见,或将意见提交至公开邮箱。
草案拟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家电召回适用于“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家用电器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不少国内消费者以为召回就是企业接受缺陷产品的退货。对此草案规定,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由生产商或由其组织其他经营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的活动。
而对于应当施行召回产品,生产厂商未主动召回,质检总局将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强制其召回。此前国内市场曾发生“歧视性”召回事件,一些海内外企业在中国的召回或处理措施不如国外市场。为此,草案规定,生产企业在境内对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家用电器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视为规定的生产者。
对于消费者关心的召回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草案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一旦生产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征求意见草案规定,缺陷家用电器产品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的,生产者实施召回不免除其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 追问
1 家电召回影响有多大?
据新华社电 统计表明,2009年我国彩电销售量大约为4000万台、冰箱2500万台、空调3000万台、洗衣机2500万台,如果再加上小家电产品,家电年产销量数以亿计。缺陷家电召回制度一旦实施,对于竞争已趋白热化的家电行业来说是一场大考。
杭州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张平说,家用电器也将被纳入召回产品的范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使家电企业在注重产品质量的过程中得到规范和提升。张平认为,从行业现状来说,目前国内家电行业的品牌集中度高,发育比较成熟,有一批闻名全国的大品牌,在家电行业实施召回的可行性比较高。
浙江省消保委秘书长徐建明说,家电产品的质量投诉一直以来都位居前列,但是由于一直没有召回措施,此前消费者对于家电产品出现的质量缺陷,都是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三包条款来解决。但这些条款对产品的退换货时限规定得太短,往往只有几天的时限,而许多电器的缺陷往往要使用数月甚至数年才能显现,到那时显然早已过了三包规定的追溯期。
2 3万元罚款能否起到作用?
据新华社电 根据家电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家电生产厂商如果存在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召回、不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拒不配合缺陷产品调查等行为,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动辄上千万元销售额的家电行业来说,罚金能否起到作用?
一些家电企业认为,召回制度对企业质量监管的威慑力并不是视罚金大小而定。张平说:“如果产品遭到消费者的集体抵制,可能一个几十年经营起来的大品牌就会倒下。即使一分钱不罚,召回制度的建立也将使家电厂商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
“即便排除贸易壁垒的因素,相关产品召回规定生效后,国内的监管环境仍然没有与国外接轨。”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国贸系副主任黄先海教授认为,“外资企业对中国实施差别化待遇的借口已经消失,接下来这就要求我们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消灭这种差别。”
■ 企业回应
“将更重视产品质量”
本报讯 (记者林其玲)美的中国营销总部副总裁王金亮表示,就召回制度本身而言无论对企业,还是消费者都是有利的。“因为一旦有哪个企业生产的产品被责令召回,对公司品牌影响将很大。”志高公关部部长黄通华表示,草案刚出台,企业还没有做出决策是否会预留召回资金,但家电召回制度是国际通用做法,企业也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受影响最大的应该是那些平时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的企业,尤其是小企业。
对于如何处理召回的产品,不少企业负责人表示还要具体看产品的问题程度。黄通华说,“首先当然是维修,其次换货,实在不行只能退货。对于退回的产品,企业应该进行销毁。”黄通华表示,企业也将会考虑与家电卖场合作,消费者有多种渠道可供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