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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寿限有新规
江苏消费网 (2010-01-2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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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桑雪骐

  电子信息产品的寿限如今有了新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该标准适用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内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含量超出《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规定的电子信息产品。同时,这一新的使用期限以年为单位。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检查中心技术负责人杨檬介绍说,电子信息类商品通常有三类使用期限:安全使用期限、环保期限和实际使用时间。所谓安全使用期限,指对产品进行的可靠性设计,或者说是预设的使用时间;环保使用期限是指产品环境质量安全期限,因为电子信息产品往往包含铅、汞、镉等有毒有害物质,一旦超期服役,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外泄或突变,污染环境,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

  安全使用期限与环保使用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通则》的出台旨在帮助企业确定其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注。其性质是行业指导性技术文件,本身不作为判定企业标注环保使用期限正确与否的依据。但是,根据《通则》或其他方法确定并标注在产品上的环保使用期限若超出了产品的实际环保使用期限,则生产者或进口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杨檬表示,环保使用期限在世界范围内是一个较新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通用试验技术,但已有的一些产品老化试验方法可以为环保使用期限的确定提供依据。

  同时,记者了解到,这一标准的出台还将有效减少电子垃圾在中国的产生。因为根据国际协议,进口电子垃圾是非法的,进口可使用的二手电器却是合法的,而两者的界定非常困难。 

  按照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且该期限由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而《通则》是《管理办法》的技术支持标准之一,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配套使用,可有效指导企业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产品环保使用期限。

  不过,记者发现《通则》中查表法所引述的《部分电子信息产品的平均环保使用期限》中没有对电视机、电池等其他常见的电子信息产品的规定。专家解释说,虽然该表基本反映了现有技术水平下所列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情况,但仍有一些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或成员的代表性不够,因此未被收录。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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