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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

发垃圾短信最高拟罚3万元
江苏消费网 (2014-11-0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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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田珍祥)“双十一来本店,冬季新品低至三折!”今后,当手机里再出现这样的商业短信,消费者可以投诉。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技术手段和合同约定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
  关于垃圾短信,公众最为关注的还是打击和处罚问题。工信部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违反“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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