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先生前往某超市进行购物,结账时却被告知,他的超市储值卡已过期,需另行支付。王先生仔细查阅了储值卡背面,发现右下角果然有段小字,写着储值卡的截止时间。王先生感到非常不解,自己花钱购买的储值卡为什么会有期限?超市这种设置期限的做法是否妥当?当时在购买储值卡的时候,超市并未说明有期限,是否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带着这些疑问,王先生拨打了118114转法律顾问热线,想要咨询下专业律师的意见。
江苏电信“个人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听取后告诉王先生,根据我国《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超市储值卡设有效期等条件皆属于“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超市设置期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消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储值卡过期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律师建议王先生先去和超市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消协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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