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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收集用户个人信息
江苏消费网 (2011-01-2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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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 磊

  今后,针对是否窃取用户个人隐私所引发的3Q大战或将不再重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1月14日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用户的明示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收集和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专家于国富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征求意见稿》重申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这一重要的观点,直指某些商业公司的要害,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解决了该领域法律规范从无到有的问题,体现了有关部门治理行业竞争乱象的决心。

  但是,于国富强调,《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仍然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事实上,社会各界对于“用户隐私应当保护”这一观点没有任何反对意见。而让众多专家陷入苦恼的是,在我国尚没有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前提下,个人隐私信息到底如何界定?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那么谈到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时是否有点舍本逐末的感觉?《征求意见稿》只是提到要保护用户个人信息,而没有给其清晰定义。这无疑会给之后的操作和执行留下很多问题,甚至可能导致该条文被架空。这是《征求意见稿》的一个重要缺陷。如果能够在此后的完善阶段得到补充,无疑将给以后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积累丰富的经验。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禁止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擅自实施不兼容,干扰其他合法产品运行,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违者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此,于国富认为,相关规定明确禁止了商业公司对他人产品或者服务“动用私刑”的行为,结合其中的罚则规定,无疑将遏止某些商业公司在行业内擅自对其他合法产品生杀予夺的做法。这个办法一旦实施,将开启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竞争秩序的“由乱而治”的过程。《征求意见稿》公布引起业界高度关注。许多网民表示,软件对于普通用户来说是不透明的,用户很难真正了解一款软件的性能。目前,互联网安全产品行业冲突不断升级,各种争斗连绵不断,竞争也越来越不择手段。日趋恶化的市场环境如果不加以整治,将导致用户对整个行业彻底失去信任。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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