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实施的管理办法明确,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并安排用于支持国家无线电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这一费用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减免。
根据新管理办法,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征收,分别于每年1月5日和7月1日前向无线电频率(频谱)资源使用者征收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财政部向各省财政厅(局)转移支付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照基本因素、动态因素及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管理办法指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主要用于中央本级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技术设施建设,无线电技术设备研究开发以及重要无线电监管任务实施。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使用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主要用于地方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技术设施建设,无线电技术设备研究开发以及重要无线电监管任务实施。
管理办法指出,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购置专用设备和软件,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我国自行研制生产的专用设备和软件。
此外,管理办法强调,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是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或蓄意挤占、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将收回当年已下达资金,并相应扣减或取消下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预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