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石家庄讯(程园园 记者李建)2015年9月19日,河北省迁安市蔡某参加某汽车销售公司车展,当场与该公司签订了购车协议,车价10.3万元,并付预付款3000元,约定消费者贷款获审批后在9月底以前提车。
2015年10月10日,蔡某贷款申请获审批后,该公司以已超过优惠期为由,拒绝提供车辆。
双方协商无果,蔡某于2015年10月12日到迁安市消费者协会惠宁分会投诉。
迁安市消协惠宁分会调查发现,蔡某于9月19日与该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约定在9月底以前提车。但蔡某的贷款直到10月才审批下来,此时原订购车辆价格已经上调,所以该公司拒绝按原合同交付车辆。
消协工作人员召集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宣讲有关法律法规,释法明义,最终当事双方互相谅解,达成一致协议:该公司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还预付款3000元,双方解除原购车合同。对此调解结果,当事双方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