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大连讯(记者张恒)30多万元买来的越野车,停在小区车位上离奇自燃了,找4S店索赔,却以过保修期被拒绝。日前,大连消费者徐先生向本报大连站咨询,徐先生认为,自燃系车辆质量问题,厂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至今,事发两个多月,他那辆被烧坏了“半边脸”的车仍停在4S店。
据徐先生讲,他的这辆斯巴鲁森林人进口越野车是2011年7月13日购买的,算上各种费用总共花了32万余元。今年5月29日凌晨3点钟左右,车辆停在小区停车位上发生了自燃。尽管施救及时,但位于驾驶室部位的车窗已经烧化,左侧车门前端被烧黑,左前方的轮胎已烧爆,车前方的仪表盘已被烧塌,车内的电路线也垂到了车轮处。
6月24日,大连甘井子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称,火灾起火部位为车辆左前侧轮胎上部,驾驶室至前灯的电线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引发火灾。徐先生说,自己从未对车辆进行过任何改装,认为是车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才导致车辆电气线路着火,厂商应该给予赔偿。
但据徐先生叙述,4S店方面的回复是,车辆已过保修期,发生火灾可以修,但维修费用应由徐先生自己承担。据了解,徐先生的车属于进口车,维修费用将在10万元左右,由于没投保自燃险,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已经过了保修期,车辆却无故发生自燃,车主能获得汽车厂商赔偿吗?
大连3·15律师团成员、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王本海律师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车辆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车辆是否符合国家的质量安全标准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如果车辆的生产者、经营者能够提供车辆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那么,车辆因质量瑕疵并导致自燃的举证责任就转移至消费者一方,即由消费者提出车辆的质量和自燃原因鉴定并预付鉴定费用。
由于车辆自燃的原因复杂,实践中,难以就车辆自燃的直接原因作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在不能确定车辆的质量瑕疵和自燃的原因,也不能证明消费者有不当使用、维护的行为,又不能推定双方有过错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据“损失负担理论”,由车辆生产或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