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3月,江苏宜兴的杨先生在当地一家汽车4S店订购了一部紧凑型轿车,合同约定于1个月后提车,若一方违约,则需按比例缴纳滞纳金。但到期后,4S店却屡次以生产厂商未发货为由,要求杨先生等待,直到5月上旬,杨先生预订的轿车仍未到手。杨先生遂以4S店未及时履行交车义务为由,要求支付滞纳金,但4S店店员拿出汽车代购合同称:“不能及时交车是因为生产厂商调整生产线,根据合同,本店不用负任何责任。”合同上写明:“若由于生产厂家资源问题、运输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准时向乙方交车,不属于违约行为。”杨先生认为,4S店这种规定不合理,在与4S店交涉无果的前提下,遂向当地“12315”热线投诉。
江苏省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该4S店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据执法人员介绍,4S店利用“汽车代购合同”,把供货、运输等正常的经营风险列入免责事由,规避了自身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路全强 骆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