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喜滋滋地开着新买的奔驰轿车准备带女朋友兜风,却意外发现才开几天的新车左后门有重新喷漆及其他修补痕迹。在和4S店多次协商无果后,车主刘先生以该4S店欺诈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其双倍返还购车款80万元,并赔偿相关费用损失10万元。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判令该4S店赔偿车主刘先生9万元。
>>顾客
发现新车有修补痕迹
2012年10月30日,刘先生与一4S店签订汽车购销合同,约定以40万元买一辆奔驰汽车。次日,刘先生驾该车前往车管所验车,《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中显示为:“号牌/车辆外观形状”为“√”,查验结论为“合格”。当日,因刘先生贷款手续未办理完毕,又将车开回4S店存放。同年11月12日,4S店向刘先生交付车辆,同时交付《整车出厂安全检验单》及《车辆一致性证书》,上述单据显示,该车在2012年9月3日经汽车公司检验合格,允许出厂。
2012年11月22日,刘先生发现该车左侧后门有重新喷漆及其他修补痕迹。经交涉,4S店曾承诺为刘先生更换车门并给予一定赔偿,但之后,刘先生又发现该车右前叶板喷漆有磨砂感、前机盖右上沿有补漆痕迹等问题。
刘先生认为,该4S店在销售时明知合同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却没有告知,其行为构成欺诈;同时,验车时仅采取照相的方式,对车辆并未实际检验,且验车后直至交车前车辆一直存放于该4S店,车辆实际交付时是否完好无损并无证据证明。
对此,该4S店表示,其公司交付的车辆是合格产品,刘先生提车时并未对车辆质量提出异议,其所述的质量问题有可能是交付车辆后由第三方造成。
>>法院
不支持顾客双倍索赔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与4S店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该店应向刘先生提供合同约定的合格车辆。对于刘先生主张4S店存在欺诈的问题,根据《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显示,涉案车辆在新车查验时,刘先生并未在车辆交接时向4S店提出,刘先生所称车辆质量问题不足以确定是在该4S店销售时存在,故对其要求双倍返还购车款的诉求不予支持。
对于车辆受损问题,因验车后,该车先由4S店保管一段时间后再由刘先生提走,而刘先生是在车辆交付后几日才发现受损问题,因此,对于车辆受损的时间点,有可能发生在4S店保管期间,也有可能发生在刘先生提车之后。而刘先生提车当时,并未当场提出车辆损坏问题,刘先生主张车辆受损是该4S店造成,应负举证责任。
认定验车后车受损
然而,虽然刘先生未提交充足证据,但是根据4S店曾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向刘先生承诺给予现金及维修券等赔偿,而且该店在承诺赔偿时并未提出车辆受损是在实际交付于刘先生后形成,故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车辆受损于实际交付日后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涉案车辆受损于验车后在该店保管期间。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车辆受损于4S店保管期间,故应由该店承担车辆受损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刘先生在因车辆受损而与该4S店交涉及诉讼期间,涉案车辆基本处于停驶状况,必然给刘先生带来一系列其他损失等情形。最后,法院判令该4S店赔偿刘先生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