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开门下车时不慎将行人撞伤,驾驶人认为是乘客个人不小心导致伤害发生,而乘客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驾驶人并未将车辆停靠至安全地带,纠纷由此产生。这种情况下究竟应该如何划分驾驶人和乘客之间的责任?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3年8月30日晚8时许,陈某驾驶着小客车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车上载有乘客柴某。停车后,柴某开启左后车门时,恰好与经过此处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亢某相撞,造成亢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后,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客车的司机陈某与乘客柴某负全部责任,亢某无责任。于是,亢某将陈某与柴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柴某对医疗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经认定陈某、柴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因亢某的诉讼请求以及陈某、柴某已为亢某支付费用的总额尚未超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所以本案不涉及陈某、柴某的赔偿问题。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和柴某对亢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亢某主张的医疗费由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各自保险限额内承担。
判决后,驾驶人陈某因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陈某认为,首先,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亢某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车,其车辆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本身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另外,有证人证实陈某作为司机已经提醒坐在车内的所有人下车注意安全,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所以陈某应承担按份责任,且责任范围为10%-30%为宜。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方面,陈某只是违章停车,最终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柴某开车门导致,两个行为是不同的行为,双方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和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亢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陈某和柴某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了不同的规定,明确表明两种责任不能等同,因此请求法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及损害赔偿责任,确定责任承担比例。法院在划分责任承担比例后,商业三者险只应赔偿陈某的责任部分。
综上,陈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驾驶人陈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本案亢某起诉的医疗费用,先由交强险在医疗费限额内全部承担,不足部分按照陈某和柴某各自承担40%和60%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其中驾驶人陈某承担的部分责任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
争议回顾
●焦点一
司机乘客责任如何划分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期间,调取了交通队对本次事故的调查卷宗。事发后,陈某在交通队陈述,乘客下车前他并没有告知乘客下车要查看路况。另外,事故照片显示,涉案车辆停靠在自行车道内侧,车后停有一辆面包车,面包车外侧线在涉案车辆外侧线以内,并无完全遮挡涉案车辆乘客视线的可能。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陈某违章停车、柴某开车门的行为均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并且能够区分责任比例,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侵权责任形态应为按份责任。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车时应当尽到谨慎查看周围路况的义务,而从柴某陈述中可知在开启车门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表现为开车门前没有仔细查看周围路况,因车后面包车外侧在涉案车外侧线以内,并无完全遮挡视线的可能,所以柴某开启车门撞击到电动车是亢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亢某人身损害的主要赔偿责任。
陈某的违章停车虽然不会必然导致损害的发生,但增加了车辆致害的危险,他也没有尽提醒义务,应承担亢某人身损害的次要责任。法院根据柴某和陈某各自的过错,酌定柴某的责任承担比例为60%,陈某的责任承担比例为40%。
●焦点二
电动车无牌是否有错
陈某上诉认为,亢某的电动车无号牌具有过错。法院审理认为,电动车无号牌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但与亢某损害后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也不能据此认定亢某具有民事责任上的过错。所以,法院对陈某认为亢某具有过错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焦点三
交强险商业险如何赔
因交通强制险的赔付只涉及驾驶人的有责和无责,本案中驾驶人陈某有次要责任,交通强制险应在其分项限额内全部赔偿。就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因陈某庭审中明确表述了商业三者险应当赔偿的范围,所以法院依法对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进行审查。商业三者险赔付的对象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本案中被保险人与驾驶人为同一主体,所以商业三者险只赔付陈某使用机动车中造成亢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