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贴膜后,车的挡风玻璃出现多处划损,车主向店方索赔没有结果,投诉至广东省消委会,调解时双方各执一词,消费者称若调解不成便向法院起诉。这是广东省消委会公布今年5月份的汽车投诉典型案例之一。
广州车主刘小姐不久前在广州市倚云国际汽车用品广场为其新购的宝马minicooper贴车膜,贴膜后车玻璃出现多处划损,刘小姐向店方提出交涉并要求索赔,但遭到拒绝,于是投诉到广东省消委会。车膜店负责人坚持认为车玻璃划痕并未严重到需要更换的程度,拒绝赔偿更换全部玻璃的费用。
店方负责人声称,他仅是出售车膜,贴膜工人只是临时请来帮忙,并非本店员工,无须代替工人承担任何责任,仅愿补偿车膜价值1500元。消费者面对店方事发后又逃避责任的态度大为不满,表示若调解不成便向法院起诉,广东省消委会也表示支持消费者的起诉。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此案中存在两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是消费者与车膜店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二是车膜店与贴膜工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在消费过程中遭受财产损失,消费者享有求偿权。根据《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由于车玻璃具有不可修复的特性,消费者要求更换的,店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膜店出售的不仅是作为商品的车膜,而是有偿提供汽车美容服务,车膜价格中已经包含贴膜的劳务费,车膜只是汽车美容服务的载体。因此,店方仅就车膜费用作出补偿而回避因操作不当造成车玻璃损坏的责任,广东省消委会认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店方与贴膜工人之间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即使贴膜工人并非其店内员工,但工人受店方负责人指示施工,对内向店方负责;而接受劳务的店方对外向消费者负责,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店方推诿责任,把赔偿责任转嫁到受雇工人身上没有法律依据。
广东省消委会同时还建议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汽车美容服务之前最好先就价格、工艺水平、损坏赔偿责任认定等事项咨询清楚,货比三家再行决定。(黄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