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张先生从宿迁市沭阳县某汽车贸易公司处购买了一辆东风日产骐达轿车,价款为123800元。卖方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出票人为邯郸市华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2月,张先生到南京东风日产4S店进行车辆保养,意外得知该车以前曾经保养过,并且在电脑维修记录上显示购车人系河北邯郸县的刘某,购车时间是2009年12月31日。张先生认为沭阳这家汽车贸易公司隐瞒了该车已经出售过的事实,卖给自己的是辆“二手车”,属于欺诈行为,于是到沭阳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购车合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沭阳县这家汽车贸易公司则辩称,卖给张先生的不是二手车。起因是邯郸华腾公司为了年终确保销量达到总公司的要求,也就是为了业绩的需要,以刘某的名义虚拟了买卖合同以及收据等,那辆轿车是他们从淮安某公司购买来的,而淮安公司又是从邯郸华腾公司购买的,系业内的“窜货”。
沭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维修记录显示该车在卖给张先生之前,已经由刘某进行过一次标定单价为100元的“正常维修”。上述情况是足以影响消费者购车意愿和购车价格的重要信息,但被告在出售给张先生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予以赔偿。丛兵 郭珍 杨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