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燃烧毁的宝马车
花49.6万买的新车自燃
2009年7月22日,熊先生花49.6万元从南昌万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万宝行公司)购买一辆宝马X3型越野车,并缴纳车辆购置税4.6万元。之后,该车曾在南昌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宝泽公司)进行维修保养。
据熊先生介绍,2010年6月20日,他开车途经修水至武宁地段时突遇暴雨。当时由于车速过快,路面积水把引擎盖全部喷湿,车子就此熄火。21日晚8时许,宝泽公司把车子拖去维修,包含拆卸和安装进气集气箱、机修保养、拆装所有火花塞等项目。
做完维修保养后,宝泽公司允许该车出厂。23日下午,熊先生朋友王某提出借用该车。18时许,王某行车至湖北省境内崇阳县通山县方向金里村附近时,在未发生任何碰撞的情况下,车身突然起火自燃。虽经消防人员将火扑灭,但该车最终被烧毁成废铁。
索赔无果车主起诉
车子烧毁后,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宝马公司)请来德国技术工程师对车辆进行现场勘查。2010年7月22日,勘查结果显示:车辆由于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而最终引起火灾,宝马公司无法进行赔付。该公司全权委托宝泽公司处理相关事宜。
熊先生告诉记者,在与宝泽公司交涉过程中,对方提出以最低折扣予以优惠,建议他拿出20余万元重新购买同一款车。对于此解决方案,他不同意。事故发生后,熊先生多次与宝马公司、万宝行公司、宝泽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无奈之下,2010年11月,熊先生将三方起诉至九江市共青城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3月12日,记者电话联系宝泽公司,对于此案,该公司不作任何回复。随后,记者又联系了万宝行公司,该公司市场公关部一王姓负责人表示,他们对此事不做过多解释,一切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经销商须举证免责事由
2011年7月,九江市共青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对车辆是否因质量瑕疵、涉及缺陷及起火原因存在争议。经过开庭审理,生产商、经销商没有提出有效证据,证实车子起火是人为原因或使用不当所致。目前,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正在对车子起火原因及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或设计缺陷进行鉴定。
对此,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钟检长律师认为,针对此案,如果鉴定机构认定宝马车系质量瑕疵或设计缺陷导致火灾,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销售者须举证其存在免责事由,否则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鉴定机构确定是维修不当而导致事故发生,宝泽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