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抽查了深圳、广州、佛山、东莞、江门、惠州、中山、揭阳、汕头等9个地区40家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共40批次,依据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整车质量(重量)、把立管静负荷、脚蹬间隙、鞍座调节夹紧强度、绝缘性能、制动断电装置、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等1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和判定。
经检验,3批次不合格,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包括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整车质量(重量)等。其中,标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莱特电动自行车厂生产的KF-001AHZ60电动自行车(2011.10),最高车速、制动性能、整车质量(重量)项目不合格;标称深圳市三凌邦利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富鸽六代电动自行车(2011.10.27),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整车质量(重量)项目不合格;标称揭东县佳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XL-36V电动车(2011.10.30),最高车速、制动性能、整车质量(重量)项目不合格。
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其速度是一项关键指标。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限定在20km/h以下,如速度过快易发生危险。而整车重量不得大于40kg,整车重量过重,运动惯性就会加大,直接影响到制动效果,易导致安全隐患。
针对本次抽查发现的各种产品质量问题,广东省质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了后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