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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三大霸王条款 本月有望废除
江苏消费网 (2012-03-07)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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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一直是车险条款中争议最多的霸王条款,车主们也一直耿耿于怀。记者日前获悉,这些霸王条款有望在这个月“作古”。保监会从去年10月份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有望于3月15日之前正式出台。这意味着,上述三大霸王条款都将被废除。

  记者初步估算了下,“高保低赔”被取消后,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的旧车在“实保实赔”中将少交千元保费,在不计免赔附加险取消后也将少交465元,两项合计车主将省1500元左右。

 

  □快报记者 张波

  综合《信息时报》
“高保低赔”引保户争议

  在商业车险条款中,作为主险的车损险要按新车价投保,但却以使用后旧车实际价值理赔,被车主认为是“高保低赔”霸王条款。对此,修订后的新条款明确规定,车损险“投保时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2010年1月8日,黄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辆二手车,当时的实际购买价是5万元,而保险公司与他确定的保险金额却是当时该车的新车价10万元并要求他支付了相应保费。不料,该车于当年9月底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认为损坏严重应作推定全损处理,并按出险时该车的市场实际价值赔付给他4万元,合同终止。对此,保户十分不解,认为从合同对价的原理出发,保险金额是10万元,就应赔10万元。

  对此,保险公司统一的说法是,虽然旧车也是按新车价值投保,但这是“足额投保”,万一只发生了部分车损时,保险公司不可能用旧配件去维修车辆,而是用新配件来维修,所以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也合情合理。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这个理由很荒唐。在保险理赔发生后,无论用新零件还是旧零件,保险公司都是在保额范围内,即使用的是旧零件修车花了100万,但保额是80万,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也不赔啊,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是以投保的范围、投保的金额来理赔,而不是以新旧来定。

  “实保实赔”可省千元

  “其实,现行条款中,是有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或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三个条款来选择的,一般选择的是新车或协定价格。”一财险内部人士陈先生告诉记者,车损险是主险,所以也是商业车险中保费最贵的那部分,车价越高,保费自然就越贵。

  “以现行条款,虽然可以协商或按照新车实际价格投保,但有最低下浮20%的限制,对于使用年限较长的车来说并不划算。例如,为新车价20万元的车投保,就算是用了很多年现在只价值10万元了,但车损险保额最低只能是新车价下浮20%,也就是按照16万元来投保。但这辆车如果发生全损,无论是按照20万元,还是16万元投保,最高只能按照实际价值10万元赔偿。”陈先生表示,这最高的20万元与最低的10万元保额相比,其保费相差可高达千元。此外,新条款还规定,投保车损险发生“全部损失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额内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付”,也简化了此前根据不同投保价格认定来确定赔付的条款。

  “无责不赔”将被废止

  所谓的“无责不赔”,是指只有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按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比例,无责任时不赔。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中,将“无责不赔”条款进行了废止。即将车主无责任的部分也纳入了赔偿范围,也就是说,购买车损险的车主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据悉,这项规则已在北京开始试行。

  以往多数情况下,一名车主投了足额的车损险,如果在道路上出了交通事故,但在事故中又没有责任的话,那么,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会给予赔偿。从车主的角度来看,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如果在无责的情况下向对方进行索赔,往往需要牵扯大量的时间和财力,而且如遇到“老赖”就更是不胜烦恼。但在保险公司看来,如果“无责也赔”,那么,就可能导致投保车主获得双重赔偿。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他的损失就应当由对方(转嫁给保险公司)赔偿。

  据悉,为做到“无责也赔”,近年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在建立“代位求偿”系统平台,即保险公司可在交通事故处理的基础上,先行垫付修理费,然后以“代位追偿”方式,来帮助车主完成向对方保险公司的追偿工作。

编辑:杜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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