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汽车·电动车 » 汽车中心 » 购车警示 >> 正文

购车警示

此定金不同彼订金 购车一字之差引争议
江苏消费网 (2012-03-05) 来源:信息时报
阅读:

案例:投诉人陈先生反映于2011年9月24日在某汽车经销店订购一台丰田吉普车,交了5000元。事后两天,陈先生因个人原因不购买了,并要求退回全款或部分订金遭拒。陈先生与该经销店经过一番周旋,店家答应私下了结,但陈先生苦等三个月都没接到过经销店的来电,事情一拖再拖,陈先生最终无奈地找到广州市消费者协会给予出面调解。经过多方的协调,经销店最终于2012年1月答应退还陈先生所有订金。

记者跟进:
记者拨通陈先生电话了解事情始末,据陈先生表述,当时在店里看车不多久就决定买下,是理智的行为并非儿戏之举。当即与经销店签订了“订金协议”,并现场交了5000元订金。陈先生当即看到的是“订金”协议,而非“定金”,本以为即使反悔不买也能取回全款,没有仔细看协议上的条款就下笔签字了。岂料两天后出了小变故,由于个人原因不购买了,并马上与经销店进行磋商,要求退回全部“订金”。经销店拿着“订车协议”指出其中一条“如买方取消交易,即‘定金’不给于退还”。日前,陈先生已收到经销店来电并通知其回去店里取回订款。

案例分析:
此案例是典型的买方毁约。目前我国民法对大宗消费品的交易行为尚未有反悔权制度的规定,因此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有书面的“定金”合同,消费者在毁约时将承担“定金罚则”。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汽车这类大宗消费品时一定慎重考虑。如果自身存在违约不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建议在购买时与商家约定反悔期或者考虑期,并在消费合同中载明:在一个确定的期间内,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消费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等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

消费提醒:此“定金”不同彼“订金”,“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销售者(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 20% 。 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编辑:杜澄宇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