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起诉书中称,去年6月27日,她在冀东通公司购买Jeep指南者越野车一辆,车款23.3万元。提车后,王女士的朋友发现该车部分漆面像重新喷过漆,前盖内的螺母有拧动痕迹和锈蚀现象。得知后,王女士在24小时之内就找到店方理论,但最终无法协商一致。
随后,王女士委托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结论为“与新车车况不符”。王女士认为,冀东通出售修理过的车辆,未对修理情况向消费者告知,构成欺诈。由于现在该款车辆已经停止生产,她要求退还车辆,对方在退还其车价款的同时还需赔偿车款一倍的损失。
在法庭上,被告冀东通代理人并不认可原告的说法。被告认为,公司提供的车辆属合格,王女士购买的车辆上存有的车辆异常现象均为生产企业的责任,建议法院追加生产厂家参加诉讼,被告代理人称:“在法院两次到冀东通公司现场勘查的情况下,包括未出售的车辆以及来公司保养的车辆,都存在麻面、斑点的情况,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告购买车辆是该车的生产商在对车辆进行喷漆时未尽到完全义务,喷漆不彻底。”此外,被告认为王女士选择的车辆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
因对鉴定机构的资质存有异议,法院决定重新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与王女士所得结果一致。
朝阳法院认为,由于此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并未同意被告申请追加生产商的提议。因涉案鉴定机构具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名册,具有鉴定资质,对其先后两次作出的涉案车辆不符合新车车况的鉴定结论,法院予以采信,故认定被告的行为应属于将出售的车辆以旧充新。由于被告存在销售欺诈行为,原告提出解除买卖关系、办理退车手续,并由被告双倍返还车款,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目前,原、被告双方并未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