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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权

连换大件赶上车钱 4S店被判更换“问题车”
江苏消费网 (2012-02-21)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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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车是用来开的,不是用来修的。而这句话到了宜兴任先生这里,却倒了过来,21万多元买的轿车用了2年不到屡出麻烦,在高速公路上开得好好的,突然间车子失去了动力,险些造成事故。更让任先生生气的是,维修轿车前后共换了3次变速箱总成,累计都快抵上车钱了,而当他提出要换车时,汽车4S店却以只能维修不能退换为由予以拒绝。

  去年11月中旬,任先生一纸诉状将汽车4S店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换车。在受理此案后,经过两次开庭,昨天下午,宜兴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任先生整车更换的请求。据悉,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高速惊魂

  21万多元买辆车,高速上车子突然没动力

  46岁的宜兴人任先生是当地一名老师,2009年11月16日,他从当地4S店广海元公司购买了一辆1.8T迈腾轿车,车价21.08万元。原本想这个价位的轿车,质量应该没得说,不过没多久,任先生的轿车就出现了两次启动倒车熄火的故障,经广海元公司处理后也未能查明原因。

  2011年3月,任先生的迈腾车再次出现运行中熄火的故障。到了当年6月18日,他将车辆送至广海元公司维修,经排查,公司告知其是变速箱存在问题,并答复尽快免费更换变速箱。由于更换的日期一直确定不了,任先生只能向消协等有关部门投诉反映,直到8月8日,广海元公司才为任先生的迈腾轿车更换了一套新的变速箱总成。据任先生讲,他更换的这套变速箱总成价格在7万元左右,占了轿车身价的1/3。

  原以为经过这次大修后能脱离苦海了,可让任先生没想到的是,这辆“身价”已“涨”至28万元的迈腾轿车又让他在高速公路上经历了一场“惊魂”。

  回忆起去年10月7日的那次“高速惊魂”,任先生心有余悸,当天他开车送女儿回南京上学,同车的还有他爱人,可当他以时速120公里行驶在公路上时,让他始料不及的一幕出现了。“当时我原本想超前面的一辆车,不过想超车的时候,却发现前面汽车的刹车灯亮了,我就跟着刹车,可没想到刹车到大概80公里/小时的速度后,想再加速时,却发现汽车没动力了,仪表盘上的P、R、N等挡位显示不停跳闪。当时我车后的汽车一个劲地按喇叭、闪灯,提醒我,可我又有什么办法?只能慢慢靠边停。”

  任先生回忆说,当时那个几十秒钟可能是他人生中度过的最长的几十秒钟。车停下后,车里人都被吓得不轻,缓了几分钟,任先生给汽车4S店打电话反映情况。“(4S店)他们在电话里也说不出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只说以后要注意安全。”任先生说,车停了大约15分钟,他试着再启动车子,发现又能开了。接下来的高速公路上,任先生只敢以八九十公里的时速行驶。

  状告4S店

  换大件总价能抵车钱,车主起诉要求换车

  当天下午,任先生从南京开回宜兴后,他把车送到广海元公司维修,技术人员检修后答复称他的车需要再次更换变速箱总成。由于公司方面迟迟不肯给出更换维修的具体时间,无奈的任先生只能再次向消协等有关部门投诉反映。10月31日,广海元公司终于同意更换变速箱。可到了 11月7日双方约定交车的时间,任先生接到广海元公司的电话称,他的迈腾轿车在试车过程中出现与上次相同的故障,需要重新更换变速箱。

  直至11月13日,任先生才被告知,新的变速箱已更换完毕,可以提车。不过,在经过“高速惊魂”后,想到换零件的这些费用都能抵得上一辆车钱了,而且还连换3次大件,会不会这辆车本身就有质量问题?任先生实在是不敢再开这辆车了。而身为一名老师,任先生说他也不想把这辆“问题车”当二手车卖掉,怕会害了别人。一心想讨个说法的任先生于是要求4S店给他更换一辆质量合格的同等级轿车,当对方多次表示无法为其更换后,任先生一纸诉状将其起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

  庭审焦点

  4S店 要求整车更换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任先生的起诉,广海元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任先生所购1.8T迈腾轿车确实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特别是两次出现变速箱故障,其公司对此深表歉意,但其公司不是生产商,只是汽车厂家的4S销售和服务商。而且在任先生车辆第二次出现变速箱问题后,经消协主持调解,于2011年10月31日,双方已就此签署了调解书,双方应继续履行该调解书。而在同年11月7日,其公司在第二次更换变速箱的试车过程中,因变速箱的滑阀箱与车辆不匹配,公司才更换了滑阀箱。目前公司已经把任先生的车辆维修好了,并且通过检测显示合格,只是现在任先生不肯来取车使用。

  广海元公司还表示,汽车目前尚未列入三包范围,任先生要求整车更换无法律依据。而任先生在当年购车时,双方无书面购车合同,更无具体的更换退车约定,所以公司只能以更换变速箱的办法为原告进行服务,因此要求驳回任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 车主诉请合理有据,应予换车

  任先生遭遇“问题车”虽然是个案,不过对于呼之欲出的汽车三包规定而言,却是一个十分典型的案件。目前,国内尚未有类似判决先例,该案的审判结果很可能成为消费者汽车三包维权的“第一案”。对此,本案的主审法官陆长平告诉记者,虽然目前汽车三包法规尚未出台,但是本案还是可以从我国的合同法、消法、质量法等法律条款中找到依据。陆法官进一步表示,汽车不同于其他普通商品,质量的好坏,不但决定着消费者能否正常使用,更关系到使用者的安全与否。而本案中,任先生的汽车维修更换的一个变速箱总成就占了车价的1/3,说明其在整车的质量性能、安全使用中也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原告所购车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两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修理过程及试车过程仍出现问题,为此原告要求更换车辆的诉请合理有据,应予支持。

  昨天下午,宜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江苏首例整车更换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广海元公司为原告任先生更换一辆相应款迈腾轿车,任先生支付更换车辆产生的差价。判决公布后,任先生表示这一结果在其期望之内,又是“意料之外”。任先生表示,相对于汽车生产商、销售公司而言,消费者太弱势了,这次判决,让他觉得实在是来之不易,他更希望国家的汽车三包法规能早日出台,能让像他这样的“倒霉”车主有效维权。

 

  专家看法

  行业惯例

  站不住脚

  对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南京大学法学院刘青文教授认为,汽车不属于国家的“三包”产品,因此原告无法根据国家“三包”规定要求退货。虽然目前的三包规定中所列的可实行三包的产品范围过于狭窄,但未来修订时,将汽车列入“三包”产品的可能性还是很小,这是由汽车这一产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因为国内外都有这样的惯例,汽车一旦开过,就是二手车了。

  但同时,他也指出,被告以行业惯例为由拒绝更换汽车,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公司规定并没有成为汽车销售合同的一部分,并没有在缔约时让原告知晓并同意。根据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消费者购买汽车的目的是为了安全驾驶,使其充当交通工具。但原告在购买汽车以后,其合同目的并没有实现,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所以原告完全有权利解除合同。

  采访中,汽车销售业人士认为,汽车产品实施三包面临“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如汽车的维修配件问题,厂家和销售商都规定必须按要求到4S店去保养、维修、换配件。但4S店的配件贵、工时费也贵,路边小店修车便宜,配件城配件更便宜,于是很多人不去4S店,这样汽车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将难以分清。因此,全面实施汽车产品三包的前提是,首先建立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体系。

  国外做法

  问题汽车

  可以退换

  美国:如果车辆因为一个或者多个问题,累计因维修而无法使用的时间超过30天,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或者更换。

  欧洲:将汽车直接列入普通商品范畴,适用《关于消费者商品销售及其担保的某些方面的指令》,若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销售商允诺或消费者合理期望的特性,则意味着销售商没有履行其合同,销售者需承担更换、修理、降价处理或补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

  韩国:规定产品的缺陷确认后,要给用户赔偿。产品的重要部件,修理3次仍未修好,应予更换。根据汽车的特点,韩国的厂商将发动机、变速器列为重要部件,3次修不好(含更换总成),可以换车。但没有退车的规定。

编辑:杜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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