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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诈保 保险公司难辞其咎
江苏消费网 (2012-02-1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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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一庭的法官调查发现,由于涉及报案、勘验、定损、修理、理赔等多个环节,骗车险犯罪案件大都是经合谋的结伙犯罪。 其中,汽车修理从业人员,包括修理厂老板、经理和员工等是此类犯罪高发人群。


 

  法院车险诈骗案激增

  汽车租赁公司的李老板,把公司的车借给朋友使,之后为了还贷,谎称该车被盗,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

  一汽车修理厂负责人筛某自作聪明,将一根细绳沾水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处拍照,伪造前挡风玻璃破损的假象,并用车主交给其代办保险理赔的相关证件,假冒车主报案,瞒着车主,骗领了保费……

  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诈骗机动车保险金案件,初步统计共28件,较往年同期增长了86.67%,占所受理诈骗类犯罪案件的11.97%。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一庭的法官调查发现,由于涉及报案、勘验、定损、修理、理赔等多个环节,骗车险犯罪案件大都是经合谋的结伙犯罪。其中,汽车修理从业人员,包括修理厂老板、经理和员工等是此类犯罪高发人群。

  赚取维修差价是主因

  虽然骗保案件中不乏爱占小便宜的车主,想借机免费修车,但调查显示,车险诈保案件高发的最大诱因,首推维修和保险从业人员借事故车修理赚取差价的“拼缝”行为。一些修理厂经营者或保险业务员,合谋虚增维修项目和报价,压低维修成本,赚取个人回扣。多数车主其实并不想或不会造假骗保修车,反而是这些“拼缝”人员积极引诱或教唆。

  至于车主愿意合作,有时是因为没上保险或者保险过期,想走对方的保险,伪造对方全责的假事故;还有车主虽然上了保险,但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只好虚构或隐瞒真实原因骗保;当然也不乏老旧车型车主想更换废旧部件,故意制造废旧部件损毁事故,借机更换新件。

  高档车追撞低档车

  “拼缝”人员作案对车辆也很讲究。奔驰、奥迪、本田雅阁等中高档轿车成为他们热衷“碰瓷儿”、制造追尾事故的主要作案工具。

  据统计,2011年海淀法院审理的28件车险诈保案件中,涉案故意制造相撞事故的车辆中,其中奔驰车占8件,奥迪4件,沃尔沃1件,萨博1件。

  值得注意的是,嫌疑人喜欢选择一辆高档车与一辆低档车制造相撞事故,高档车撞高档车的假理赔事故比较少。其中,制造高档车追尾低档车、高档车负全责的假事故,占85%以上,因为高档车保险额度和获赔率较高。

  办案法官介绍说,这类中高档车一般配件和维修价格都比较高,仿冒的次品配件也比较多,容易赚取差价,一次假碰,获利丰厚。此外,专门为骗保的“拼缝”案件中,作案车辆一般都选择在同一修理厂报修,涉案车辆多在一年内有多次出险记录。一车多次出险或有修车人员参与成为许多骗车险案件常见疑点。

  “一条龙”服务有猫腻儿

  对于车险诈骗行为,多数车主并不在意,认为此类案件主要是破坏了保险市场监管秩序而已,与己无关。事实上,有一类直接侵害了车主权益,就是事故车辆被他人利用,制造事故骗保。“出了事故我们上门取车,留下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相关走保险材料,其他什么都不用管,修好了给您送来。”这种“一条龙服务”颇受车主青睐,不过今后再听到此类说辞,您一定要在心里划个问号。

  据介绍,很多骗保案车主并不知情,出了事故要走保险,就将车开到修理厂或代办人员,留下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证明材料即可,有些修理厂或保险人员还为其免费上门接车、送车。

  正是这些证件、材料原件,被部分心怀叵测的“拼缝”骗保分子所利用,为这些骗保分子造假报案提供了便利。有的车使用假冒、伪劣或次品配件,有的车被无故扩大车损,造成不必要的维修。对于车主来说,出险次数和出险率增加,会在在保险公司留下不良记录,直接影响下一年度保费费率,变相地增加下一年度的保费。

  保险公司难辞其咎

  尽管目前市场诚信体系尚不完善,动辄成千上万元的理赔款诱惑之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面临较大的道德风险,但另一方面,对于骗保事件,保险公司看似受害者,实际上其制度的漏洞与管理过失,给骗保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一个最为普遍的现象是,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理赔规定,保险公司定损员应该对事故车辆进行现场勘查,且要对实物进行审查拍照。但一些定损员经常不到现场勘查,而让他人代为勘查,甚至让修理厂人员代为勘查拍照,仅凭照片定损。

  另外,对车辆维修后的理赔审查大多都以书面形式进行,只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票据、照片、证明等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很少对维修使用的材料来源、价格、质量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很多骗保都是内外勾结,对定损员监管处罚力度不够,查勘定损能力和技术手段有限,理赔审查不够严格,导致诈保案件频发,让大多数诚实守信的车主为少数投机分子埋单,承担了较高额度的保费,保险公司难辞其咎。

  ●特别提示

  别轻易交出证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结合2011年受理的车险骗保案件的特点和成因,提醒广大车主,纠正错误的思想观念和认识误区,培养自我防范意识。

  首先,不能为了图省钱,只上交强险,不上商业险,抱着不会发生事故的侥幸心理,或是出险后走对方车辆保险修车的贪便宜心理。

  其次,购买保险时,不能只看价格,尽量选择大型、正规保险公司投保,防止被不正规的居间保险推销员蒙骗。

  再其次,广大车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报案、报险、报修,且按照保险公司正规途径和程序报案,不应为贪便宜,将多次事故车损拖延不报案,积攒到一次报案。此外,在事故定损后应将车送往正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最好到与车型匹配的4S店维修。

  最后,如果时间许可,尽量不通过居间保险人员报案,尽量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出事故现场勘查;查阅定损结果;最好不要将自己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交予他人,特别是非保险公司正式职员代办理赔;车辆修好后,检查维修车辆更换部件的质量。

  别以为不知者不罪

  在审理骗车险犯罪案件过程中,法官们发现许多涉案人员存在以下法律误区:

  有人以为只提供相关证件材料,不参与制造事故就不构成犯罪。实际上,如果行为人,包括车主,也包括为亲友帮忙者,明知他人要制造假事故骗保,或造假骗保,仍向他人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保险材料、委托授权证明等证件材料,或冒充司机协助报案的,即使没有到造假现场,也一律认定为骗保共犯。

  有人以为隐瞒醉酒驾车情节,不属于虚构事故原因,也不属于造假,不应构成骗保犯罪。实际上,醉酒驾车是发生事故的客观原因,属于事故的重要构成内容,行为人有如实上报的义务,变相地虚构事故原因,同样属于骗车险犯罪手段之一。

  还有些修理工,以为按照修理厂老板和部门经理的指示参与造假,认为出了事有别人担着,自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这些人员虽是被唆使参与犯罪,但他们仍有自我选择的意识自由,明知造假骗保的行为与结果,仍参与犯罪也难逃法网。

编辑:杜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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