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购买了一辆轿车,使用一年多后停放在小区楼下突然自燃,车辆被烧报废,经消防部门鉴定系汽车本身故障引起火灾。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经销商赔偿朱某经济损失98938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朱某花11.38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此后该车一直由朱某驾驶并按规定保养。去年9月的一天凌晨,存放在小区楼下的车辆突然起火燃烧,消防大队出动消防车将火扑灭,但该车仍被烧毁。
消防部门提取该车火场残留物“发动机舱左前部保险丝盒内插接件”,经鉴定:送检的1#熔痕中有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消防部门据此作出火灾认定:该车起火原因为保险丝盒内电气线路故障。
后保险公司进行重置价值评估,该公司评估报告中认为:车辆损毁严重,车辆前部、发动机舱及工作台完全损毁,修复费用高于新车购买金额,无修复价值应按报废处理。
至自燃时,该车已使用22个月,行驶1.6万公里,月折旧率为6‰,依据该车于2009年9月的市场价,重置价为94438元,原告支付评估费4500元。
法院认为,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车辆从被告经销商购买,且经消防部门确认,火灾系汽车发动机机舱保险丝盒内电气线路故障引起。
庭审中,被告对火灾原因技术鉴定结果和评估报告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和评估结论,也未提出要求进行重新鉴定、评估,所以法院认定该车辆存在缺陷,故原告朱某就此次事故所造成合理损失,要求车辆销售者即被告予以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