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震宇
“买车时的合同?哪有什么合同!就一页纸,上面简单写着车的型号、颜色、价格之类的,真有什么纠纷了,还不是销售商说了算?”日前,浙江省台州市车主王先生向记者表示。
不过,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像王先生这样的汽车消费者将会从汽车销售、维修商手里拿到一份规范的合同。因为浙江省正在该市试点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以求规范这一市场。
台州试水汽车合同备案
“之所以要搞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是因为根据浙江省工商局的调查,汽车销售合同条款不平等造成的消费侵权在各类汽车消费侵权中占了很大的比例。因此想寻求通过对合同的规范,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台州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管理处副处长吴强对记者说。
记者在浙江省工商局于4月1日呈报浙江省政府的请示文件上看到,浙江省工商局曾对杭州包括国内外大小汽车品牌销售商的合同进行过一次调查,发现销售商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大量采用格式条款,除填写汽车品牌、型号、价格、交付日期,其余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均已由销售商事先拟定,消费者没有协商余地。
这一调查结果促使浙江省决心试行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而对浙江省工商局十分有利的是,浙江2002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明确规定了八大类与消费者利益关系密切的格式合同应当向工商部门备案,这一规定虽然针对的是房地产以及公用行业,不包括汽车,但是其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省政府指定的合同种类也可以纳入备案行列。“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备案,一方面是希望通过规范合同,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台州市工商局副局长高敏告诉记者:“另一方面,则是希望通过合同备案规范市场,减少消费纠纷和投诉,有利于汽车消费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今年7月13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批复了浙江省工商局的申请,同意在台州市开展汽车销售、保养、维修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试点工作。
台州市位于浙江省东部,经济比较发达,近年来私家车保有量迅速增加,但由于汽车消费侵权引发的投诉也在直线上升。台州市工商局消保处副主任夏为民告诉记者,截至9月18日,该市12315共受理汽车类的相关投诉共309件,涉及汽车本身质量的最多,达到198件。因合同引起的共24件,其中因加价提车引起的纠纷有13件。
霸王条款“称雄”汽车类格式合同
“我们的合同备案工作大致上的工作程序是这样的,首先由各县市区的工商局收集所辖区的汽车销售商、维修商的合同并进行备案,同时组织专家进行点评,找出有问题的格式条款。接着上报到台州市工商局,由台州市工商局进行审查。还研发了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电子备案平台,企业可以远程上传合同文本,工商部门对于格式合同的初审、审核、审批以及备案号分配等程序也可以通过网络完成。工商在点评、审查时,分合同、法制两条业务线分别进行审查,对审查出来的问题条款进行交叉论证分析,最后形成报告报到省工商局。”台州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管理处陈晓斌处长告诉记者。
截至9月20日,台州市所有纳入格式条款备案范围的391家企业全部完成了备案申请工作,共申请备案格式合同437份,申请备案率100%。其中汽车销售合同282份,汽车维修保养合同155份。
浙江省工商局市场合同处季如海副处长告诉记者,从备案审查结果来看,汽车类合同存在的两大方面,十大共性问题。
一是“没问题条款”的合同。实际上此类合同问题最大,本次审查的437份合同中,95份属简单的只有一张纸3至5条条款或以购车交接单代替合同的简易合同,除了客户信息外,关于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是三言两语,也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更没有诸如质量、交付及验收方式、保险、上牌及修理、更换、退货、争议解决方式的等一系列约定,根本不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款要求。对此,季如海表示,合同约定过于简单,其后果就是没有将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可能会因为含混或缺乏确切的描述而出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二是有问题的合同,此类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相当多。在全市437份汽车类合同中,问题条款合同占合同总数高达96%。主要表现为十个共性问题,包括:合同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新车出现质量问题“只修不赔”;设置汽车所有权转移的“双保险”条件;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汽车价格的特别约定加大了购车风险;混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概念;强行代办上牌、保险服务;规定汽车经消费者提货时验收无异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卖方保留合同最终解释权;合同约定事项标准不明确,内容表述有歧义。
规范合同以促汽车业健康发展
“这些霸王条款确实让消费者很恼火。”记者在台州市下属的临海市调查时,当地工商局市场科负责人表示,“我们在调查时就发现,有一家汽车贸易公司的销售合同里,不但规定了强制为消费者代办上牌入户手续,违约金罚则也由销售商单方设定,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的违约责任,甚至连车辆交付时间、订金数额、合同变更和解除以及争议解决方式都没有约定。而另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合同更霸道,不但规定了强制为消费者办理保险,还把汽车车辆交付时间放在上牌后,这其实有强制办理其他事项的嫌疑,甚至规定车辆出现问题了,还强制继续履行合同。”
“现在汽车的使用者大多是非专业人士,和经营者相比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这就需要规范合同予以弥补。备案不是最终目的,最终还是为了对合同进行规范。”在9月29日的“台州市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审查情况通报会”上,台州市工商局局长杨财标告诉记者,在完成了备案和点评之后,工作将进入督促整改阶段。“工商部门会督促汽车销售、维修企业对汽车类合同中与现行禁止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或者明显有失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修改修正;并要求汽车企业及时与厂家或总部沟通,争取对汽车厂家或销售总部统一制订使用的合同进行符合我省地方法规的修改;此外,对原先使用简易合同或以交车单代替合同的企业,也会鼓励其积极推广使用台州市工商局、汽车行业协会制订的台州市汽车销售合同和台州市汽车维修保养合同示范文本。”杨财标说。
不过,对于当地的汽车销售、维修商来说,他们在支持或者接受工商发起的合同备案工作的同时,更希望的是有更彻底的纠纷解决机制。“现在销售商或者4S店其实成了夹在汽车制造商或上级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夹心饼干,大量的矛盾都集中在最终销售环节。”台州市汽车经营行业协会会长徐宝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范合同对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我们当然支持。但我们更希望国家能尽快出台汽车‘三包’条例,让生产商、销售商共同分担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