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记者3月29日从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获悉,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当天就浙江方面3月14日对丰田召回事件提出的维权要求作出正式表态,提出《关于RAV4召回汽车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3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省消保委联合发出《丰田召回事件浙江消费维权措施通报》,就RAV4汽车召回时间表、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允许全额退还订金和补偿经济损失等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关于RAV4召回汽车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表示,该公司高度重视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保委提出的关于RAV4召回汽车消费维权的有关措施,并将积极、认真地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予以回应:
——在4月底前完成浙江省所有RAV4问题汽车的召回维修工作,并保证维修质量。
——对尚未召回的RAV4汽车,可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提供上门召回服务;在召回维修阶段影响车主使用的,由经销店提供代步车供消费者使用。
——未交付的RAV4汽车,将充分尊重客户的选择,如果客户提出解约,公司将全额退还客户订金。
——依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同意对RAV4消费者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各地4S店与消费者协商处理;一汽丰田将自即日起3日之内通知4S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