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康某在太原某汽贸公司以25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拥有气囊、安全性能较高的丰田凯美瑞轿车。3月25日晚,康某驾驶该车超速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并与前方路面同向行驶的中型货车相撞,致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妻子当场死亡。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康某因超速行驶应承担主要责任,康某对此无异议。但他认为,车辆在相撞的瞬间,安全气囊竟未能打开,否则自己的妻子或许不会死亡。2008年8月份,康某因质疑该车的产品质量,以汽车安全气囊存在缺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赔偿其经济损失29.2万余元。
小店区法院多次组织专家现场勘察,并对原、被告双方关于该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安全气囊是否应打开的歧义提出鉴定建议。双方一致同意国家有关机构进行鉴定。今年8月,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本案争议作出了《车辆事故调查与分析》,结论为:争议车辆与重型载货汽车发生了追尾钻入碰撞事故,事故车右前部追尾钻入重型载货汽车左后部并与重型载货汽车左后桥剧烈正面碰撞,左、右两侧面碰撞的痕迹,未构成侧空气囊和帘式空气囊的点火条件,因此,事故车辆的右侧空气囊、右侧帘式空气囊在发生本案所涉事故时未发现形成必须点火的可能条件,没有证据表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鉴定书送达双方后,原告康某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近日,法院做出准许撤诉的裁定。(来源:太原日报 赵继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