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对市区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处违规收集人脸识别信息的案件进行了处罚。
据了解,去年4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镇江润州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对辖区内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安装的摄像头具备人脸识别功能。并于4月28日对当事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利案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7日与重庆某大数据有限公司签订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执行合同。服务提供方在售楼处沙盘周围三个位置安装网络摄像机三台,同时,当事人还购买了硬件安装服务、软件+算法+渠道风控授权及实施、运维服务,对摄像机获取的本地图片和视频数据做算法加工等。
通过人证一体机采集的消费者人脸信息与系统收集存储的消费者人脸信息相匹配,从而读取到消费者到访售楼处的时间和人脸信息,对经纪人报备在前,购房者到访售楼处在后的判定符合流程,通过审核,发放经纪人奖励。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使用上述人脸摄像设备收集到访其售楼处消费者人脸信息时未予以明确提示和告知,也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对消费者不愿被人脸识别的情形,当事人无法停止拍摄,也无法删除或者变更已拍摄数据。
经检查,从其“案场业务监控统计”渠道成交记录菜单下提取来访记录样本4604条,从“客户认证记录”已处理交易菜单下提取记录样本211条,每条记录都包含消费者到访及交易的完成流水。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服务系统对成交的211名消费者通过人证一体机进行验证,生成的流水详细记录了消费者到访售楼处时抓拍的人脸信息和时间轨迹。
润州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权的违法行为。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润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镇江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提供购房引导服务时必须守好消费者权益红线,不能私自抓拍人脸识别数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选房、购房时,应当提高隐私保护意识,对售楼处、休息室等场所多加留意,如有发现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可以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市消协投诉举报。
镇江市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有关人士表示,当事人抓拍、记录和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未征得消费者确认同意,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打击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陈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