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田珍祥)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8条,明确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职责分工、列入情形、列入要求、列入时限、移出情形、移出程序等方面内容。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19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情形,主要包含9种:一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是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三是因组织、策划传销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是因不正当竞争行为3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1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是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七是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残的或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发布虚假广告2年内3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八是因商标侵权5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九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称,9种列入情形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并且根据工商系统内各业务条线梳理出来的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秩序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这些行为除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有必要对相关企业进行工商内部约束,加强风险管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以扩大社会监督,达到严管目的。《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根据征求意见稿,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将受到一系列信用惩戒,包括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限制办理其他变更登记,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认定著名商标等,工商部门将与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