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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动态

谎称使用原厂配件 4S店被工商处罚1万元
江苏消费网 (2015-05-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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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讯(颜丙龙 记者尹训银)明明承诺使用原厂纯正配件,暗中却更换市场购置配件,用花言巧语欺诈消费者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近日,山东省曲阜市工商局在对汽车销售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中,查处了一起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案件。

  4月15日,该局工商检查人员在曲阜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要求该公司负责人提供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汽车保险合同时,企业负责人多方推诿、不配合检查。当检查人员来到该品牌汽车4S店查看其库存配件时,工作人员声称:“我们用的都是原厂的配件,公司不准我们在外面自行采购。”然而,两箱涉嫌属于“三无”产品的汽车雾灯进入检查人员的视线。检查人员发现,这些配件既没有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也没有质量合格证和说明书,应该属于“三无”产品。在事实面前,该品牌汽车销售店负责人哑口无言,检查人员对涉嫌不合格产品办理了登记和扣押手续。

  经调查,曲阜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乙方)是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甲方)授权的D级4S店。甲乙双方在经销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乙方对协议产品实施保养和维修时,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纯正配件,并明确某公司为乙方指定进货渠道。曲阜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未经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书面认可情况下,于2015年4月1日,从广州市场以160元/套购进轩逸迎宾踏板1套,之后,在汽车维修中以260元/套销售;4月2日,该公司从济南市场以199元/套购进阳光铝圈9套,之后,在汽车维修中以600元/套销售;4月4日,该公司从济南市场以140元/套购进前雾灯5套,之后,在汽车维修中以400元/套销售;4月7日,该公司从济南市场以300元/套购进轩逸铝圈1套,之后,在汽车维修中以750元/套销售。

  曲阜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对消费者进行品牌汽车维修保养时使用与约定不相符的配件或材料,欺诈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近日,曲阜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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