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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调解

“友情提醒”不是护身符
江苏消费网 (2012-11-19)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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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淮阴工商局王营分局接到市民李先生的投诉,称其在市区吴某经营的浴室洗浴时,因地板打滑不慎摔跤,造成右臂骨折,李先生向吴某进行索赔,吴某以浴室内已张  贴“本浴室地板较滑,请小心!跌伤自负”的警示为由拒绝赔偿。李先生遂向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市民李先生在吴某经营的浴室消费,二者之间已经形成消费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法明确了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市民李先生在吴某经营的浴室消费时享有安全保障权。另外,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此条款明确了李先生获得赔偿的权利。最终,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吴某对市民李先生进行了赔偿。

    此类的“友情提醒”在饭店、浴室及其他公共场所屡见不鲜,在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友情提醒”不是护身符,提高服务质量,消除安全隐患,增强法律意识才是为商的长久之道。(石静好)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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