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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统一推行汽车销售合同文本
江苏消费网 (2012-07-2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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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南京讯(王 巍 记者薛庆元)随着汽车消费量的大幅提升,汽车消费纠纷也日趋增多,“加价售车”成为消费者投诉更为集中的问题。近日,“不许加价提车”被写入江苏省常州市工商局制定的《常州市汽车买卖合同》(下称“合同”)示范文本。7月6日起,该市15家汽车销售企业旗下的80多家汽车销售门店将全面使用该合同。

  据常州市消协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全市各类消费投诉中,针对汽车消费的投诉呈上升趋势。汽车消费纠纷的逐年攀升,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汽车销售行业的信心和汽车经销企业的经营发展。

  为尽快规范汽车买卖行为,创造和谐的汽车消费环境,今年初,常州市工商部门启动对汽车销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专项整治工作,梳理出了目前汽车销售行业存在的合同条文严重缺失、违约责任不对等、混淆定金与订金及预付款概念和提前转移风险等八大问题,并将问题通过报纸、网络等告知于民,问情于民。在获得广泛民意支持的基础上,经过组织汽车销售企业座谈,邀请常州市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评审,最终出台了《常州市汽车买卖合同》。

  据了解,该合同“不许加价提车”、“定金可双赔”、“质量争议可寻求非资质机构鉴定”三大亮点,有望破解目前汽车市场普遍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明确约定“不许加价售车”。

  第二条2款约定:“除合同金额外,乙方(消费者)不再承担任何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和提车费等费用”。在以往汽车销售合同中,经销商以“加急提车”等理由为借口,额外要求消费者支付其他费用,增加消费者负担,侵害消费者权益。

  “定金”非“订金”,违约可双赔。

  该合同明确了定金交付比例不得超过20%,且甲方(经销商)违约解除合同,必须双倍返还。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以前汽车销售业务中,个别经销商有意混淆“定金”与“订金”概念,合同明确以定金形式出现,避免消费者遭遇“订金不退不赔”的尴尬。

  非法定资质鉴定机构或成质量争议解决 “裁判”。

  以前汽车质量问题出现争议后,因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偏少,收费偏高,导致维权成本过高,往往让大多数消费者无奈放弃维权。本合同在“第八条 违约责任”中明确约定:“乙方在使用后因车辆质量问题与甲方发生纠纷的,可提交双方共同认可的有关机构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拓宽了鉴定途径,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据了解,该市消协牵头成立的“汽车维修专家委员会”等非法定资质机构有望成为双方认可的“裁判”。

  据了解,此次参与合同推行的15家汽车销售企业旗下80多家汽车销售店,涵盖了“奔驰”、“宝马”、“大众”、“丰田”、“日产”、“比亚迪”和“吉利”等国内外知名品牌。工商部门表示,首批推行后,将在全市范围全面展开,确保在一个月内全面推行使用《常州市汽车买卖合同》。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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