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9月的一天,因为自己的电冰箱质量纠纷,陈律师来到消协投诉,他拿着一大摞材料:投诉书、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那举动使受理人员惊讶;诉求,也让接诉人员犯难:陈律师家使用5年的冰箱,压缩机坏了,厂家已倒闭,缺配件没法修,他提出换新的,商家以超过一年的“三包”期为由,拒不处理。陈律师不仅搬出“三包”规定(国标发[1986]177号文)关于“生产厂家要保证零配件五年的供应期,因无配件待修时间超过三个月,应给予退换货”的条款,还以当年颁布实施的《产品质量法》二十七条关于产品安全使用期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相关法理来举证,阐述自己诉求的合法依据。陈律师援引的法条、讲的理、找的据,让在场的消协工作人员自叹不如,这么专业的消费者还是第一次见到。
调解那天,陈律师旁征博引,整个过程俨然成了一堂活生生的法庭审案“现场直播”。最终,经营者折服了。此案的圆满调解,给消协工作人员开启了一扇法律之窗,由此与陈律师结下了交情,每当有疑难投诉时,第一反应就是找陈律师咨询。一来二往,陈律师的电话成了维权“问诊热线”。久而久之,消协的同志感到电话求教越发的不过瘾。于是,他们给领导建议,能否聘请陈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领导犯难了,一方面消协维权急需法律行家,另一方面,消协经费捉襟见肘,法律顾问费无处着落。
陈律师知情后,建议由消协向他所在的第一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并以公益性质为由,给予费用减免。几番周折,律师事务所同意了。陈律师兴奋地把好消息第一时间转达,还表态,所里不收费,个人也不拿一分钱。“这是我和消协的缘分,只要大家需要,我会坚持干下去。”从那时起,每周三,陈律师雷打不动地来到消协,开始了他为消费者坚持20年的“坐堂接诊”。
疑难案件的“主刀手”
陈红坚律师“坐堂”消协20年,帮助调解和支持打官司的投诉无数,名气渐渐大了,不少消费者有久拖不决的疑难投诉都来找他帮忙。经陈律师“庖丁解牛”,创出了镇江消费维权史上的多个“第一例”。
第一起产品质量人身伤害案。1995年5月,一位名叫郑芳的8岁女孩遭遇飞来横祸。她家乔迁新居,亲戚送来一块镜匾道贺。大人忙着招呼客人,小郑芳坐在堂屋开心地吃糖,这时,悬挂在墙上的镜匾突然解体,下边框连着玻璃哗地一声坠落,玻璃将其右脸颊全部割开,顿时血流如注……经过本地知名医院和南京相关医院专家的多次治疗,小女孩虽无生命危险,但是落下了因神经损伤造成的面瘫,经鉴定为伤残九级。最令家长痛心的是,近8厘米长的疤痕可能要与郑芳相伴一生。郑芳家属来市消协投诉后,陈红坚律师建议立即联系当时的标准计量局等单位,对经营者销售的同批次镜匾进行抽样质量鉴测。结果表明,产品确实存在重大潜在缺陷,紧固螺丝无法承受玻璃的重量。经销镜匾的个体户知情后耍起了无赖,或躲着不见消协工作人员,或到消协大吵大闹,甚至扬言要到陈律师家找茬。由于第一时间的及时取证和适用法规得当,经过长达半年多的调解,最终,商家赔付女童郑芳近五万元。
第一件在消协调解的医疗纠纷。1997年,赵女士去某医院看病,被告知需要接受灌肠。一名护士将还没冷却的开水灌入患者的肠道,造成烫伤。当时,医疗事故鉴定组成员,大多由各家医院人员派员担任,利益关系勾连不清;同时,对于患者是不是消费者、消协能否受理医患纠纷,全国上下还在争论不休……赵女士的家人奔波于各个部门,试图维权,终究没有结果。当他们来到消协,陈红坚律师和消协工作人员排除万难,不辞辛苦,终于为赵女士拿到了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医疗差错”。通过几轮调解,就为赵女士争取到了一个满意的结果。
第一个打破房地产业行规的投诉。上世纪的九十年代,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地方房地产行业计算建筑面积通常采取使用面积乘上1.43系数的做法,这显然不符合建设部的相关规范。但客观上,几乎所有的开发企业都这么做,当时许多房地产企业要么是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要么是事业单位,很强势,老百姓敢怒不敢言。消费者俞女士就遇到这样的“潜规则”。她购买的镇江市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07平方米,俞女士按合同付清了房款17.5万元。但是,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她发现实际建筑面积为97.18平方米,竟然短少9.82平方米。因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未果,俞女士向消协投诉。消协经过多次调解,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调解协议书上也签了字,同意退赔面积短缺差价款1.6万元。在调解协议生效后的一周内,香江公司没有如约赔付,却送来一份书面材料,声称:房屋是卖给俞女士所在单位的,现在要重新跟该单位签订合同,并要收回原发票作废;合同上标注的面积是按行规中的“系数法”测算所得,实际面积有误差在所难免;因与俞女士所在单位关系较好,17.5万元是优惠后的结果,是“按套卖的”,跟面积多少无关。面对开发商的出尔反尔,陈红坚律师与消协工作人员逐一走访工商、物价、房管、税务等部门,共同给开放商施压,香江公司终于认识到自己的狡辩是站不住脚的,退赔了多收房款、违约金、银行利息等共1.98余万元。
第一例异地农民农机质量纠纷。安徽的农民消费者老蔡,2002年花费5.7万余元,在镇江市某机械公司购买了一台联合收割机,使用后发现质量有问题,与该公司达成退机退款协议。当老蔡按合同将收割机送达后,公司退了2.2万元现金,承诺余款3.5万元等账上一有钱就退。此后老蔡多次索要不成,无奈之下投诉到镇江市消协,然而,该公司拒不接受调解……面对这样无赖的公司,陈律师建议老蔡通过诉讼来追要余款和合理赔偿,并提出免费为老蔡代理诉讼,在陈律师起草的起诉书中,除了老蔡的诉讼请求,他还要求该公司赔偿3.15元,其象征意义表明了消协对此的态度。最终,在该公司缺席的情况下,法院支持了老蔡的诉讼请求,除了责令退赔余款,该公司还要承担违约金、案件的受理及诉讼费,当然,3.15元的赔偿金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义务普法的“领头雁”
多年的消费维权工作实践,使陈律师深深感到普及法律法规的紧迫性。他与市消协的工作人员一起,研究学习探讨消费维权中的法律问题,消协投诉部的工作人员换了一茬又一茬,维权团队依法维权的能力一直很专业,使得镇江市消协多次荣获全国先进的荣誉。
20年来,陈律师把为市民消费维权当作事业,先后在报纸和刊物上发表消费维权文章。以多种形式,如以随行律师、消费者代表身份对企业行为进行明查暗防,提出规范企业行为的法律意见,到企业宣传《消法》,阐述法理,指出经营者的责任。
他认真履行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查工作:一方面对将要披露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进行法律把关、审查,预防和防止因履行职责而引发纠纷。每年安排时间,深入企业、学校、社区、市(区)基层组织,甚至随消协工作人员一起,深入大墙之内,去关注服刑人员的权益。每次到消费者维权组织授课,他都根据这些单位的特点,精心编写教学方案,制作课件材料,培养维权骨干。20年来,他主讲授课达130余场次。
随着消费维权事业的快速发展,陈律师深感个人力量的不足,于是萌发了组建律师维权团队的想法。在他的“鼓动”下,2006年,镇江市律师界一流的8名律师“入伙”,组建了省内第一个消费维权律师团。一位律师团律师感慨道:“加入到这个团体中来,我们虽然会牺牲到一些个人利益,影响到一部分工作,但陈红坚20年来默默奉献让我们体会到,公益维权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律师团成员积极参加消费维权的各种社会活动,形成了一股专业的维权力量。2011年,市电台找消协合作,专门开办《天天3•15》节目,陈律师与律师团成员轮流每天走进直播室,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这档节目成了电台收听率最高的节目之一。在市消协律师团的影响下,陈红坚协助市消协多方协调,今年5月,全市所辖县级市、区全部组建了消费维权律师团。
立法立规的“急先锋”
在长期的解决投诉和普法工作中,陈红坚也难免有困惑和忧虑。他说,最令他劳心的是,一些法律法规在逐渐与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水平发生着脱节,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新的商品的出现、普及,显现出适用法规的滞后。以电动车为例,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到21世纪的前几年,镇江市的电动车从无到有,一直增长到近30万辆,涉及到电动车的投诉也是与日俱增。因为缺少适用的“三包”规定,投诉中要花大力气去面对案情简单的一例例个案,于是他和市消协的工作人员一道,查阅相关法规,仔细推敲,终于在全省甚至全国范围内,率先由消协牵头,推出“电动车‘三包’规定”,最终在有关部门批准后顺利实施。除电动车的“三包”外,陈红坚还倡议和参与制订了镇江市鞋类商品、平板电视等地方性三包规范,为保障一方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政策依据。
陈律师还参与了许多国家、省级消费立法、政策制定的研讨。2002年,国家有关部委主持的汽车“三包”规定研讨会在镇江召开,陈红坚以消费者代表的身份,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拿出了很有见地的建议,引起了主办方的高度重视。为此,制订该规定的承办单位专门发函,邀请陈律师赴京参加2004年召开的国家汽车“三包”规定的研讨会。他提出的建议、意见多处被采纳。2009年,他与其他同志一道对“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提出的修改意见,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消除维权盲点,是陈红坚律师最关注的问题。他多次倡议和参加镇江市消协开展的各类消费调查和市场规范,进行深入细致研究,探讨形成书面法律意见。他不止一次地针对存在的情况,提出了一系列值得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关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他代理或点评的多起维权案例,先后被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江苏电视台大写真栏目以及镇江电视台、地方报刊、网站报道。
20年来,陈律师不仅亲历了镇江市消协的发展,也见证了消费者维权事业的发展,平凡中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但面对名利,他非常淡薄,甚至有些执拗。许多次国家级、省级、市级的评先评优,消协很想推荐他,都被他固执地回绝了。只有一次,2004年《消法》颁布十周年,镇江市专门表彰全市消费维权事业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这是镇江市人民政府特地设定的一次表彰,消协领导和同志们决定申报陈律师为先进个人,材料报上去很快就被批准了,当然,整个过程都瞒过了陈律师。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陈律师始终坚信,依托自己的专业知识,义务为老百姓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当然是自己的分内事。(赵军 朱旭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