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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出台新规:特定场所广告发布要备案
江苏消费网 (2011-05-17)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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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京市工商局出台《南京市特定场所广告发布备案办法》,为特定场所广告发布定规矩,要求所有广告发布单位在特定场所发布广告,都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这个《办法》的出台,主要是针对以往特定场所广告发布中的不规范行为而制定的。《办法》界定的特定场所广告,包括在公共交通工具、住宅小区、楼宇、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展示板或者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

    《办法》明确,特定场所广告发布由发布地工商分局、区县工商局备案,利用特定场所跨区域发布广告的由市工商局备案。申请特定场所广告发布至少要具备5个方面的条件:①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②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③发布单位具有相应特定场所广告媒介的使用权;④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⑤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等。备案事项包括:发布单位名称;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广告名称和内容;广告形式、数量、规格及阵地种类;广告发布期限等。

    《办法》规定,备案需提交5个方面的材料:①特定场所广告发布备案表;②特定场所广告主委托发布的证明(或协议);③特定场所广告发布者、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④发布广告的特定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特定场所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⑤特定场所广告内容的文本(或电子版)样件等。备案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告知等4个环节,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七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得到备案决定告知书。

    工商部门提醒,对特定场所未经备案的违法广告,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董国成)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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