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江苏省徐州一企业因假冒“徐工”商标,被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宋某被判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韦某被判2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据了解,此案涉及金额155万元,是近年来徐州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
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期间,吉林省长春人付某等先后从道辰公司订购5台单钢轮振动压路机。被告人宋某、韦某为顺利实现销售,在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从徐州市开明广告制作中心等处伪造五套徐工集团XS222J型振动压路机的商标标识及金属铭牌。出厂交付前,宋某、韦某安排本公司工人将上述五块带有徐工商标图案的假冒铭牌铆装在5台压路机上,并将其商标标识提供给付某等人。后道辰公司将5台压路机以每台31万元、总计15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付某等人,并将该批货款用于公司经营。
2010年4月21日,被告人宋某、韦某在徐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1年3月8日,该案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道辰公司及两位被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13条、第220条规定。最终,被告单位道辰公司被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宋某被判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韦某被判2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苗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