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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调解

挑战"交房潜规则"遭驳回 当事人状告仲裁委
江苏消费网 (2010-09-13)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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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服扬州仲裁委员会对“交房潜规则”的裁决,江苏省宝应徐先生最近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扬仲裁字第009号仲裁裁决。目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

仲裁申请遭驳回

    去年12月11日,徐先生因不服开发商委托物业交房,向扬州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徐先生在申请中认为,他购买商品房时与开发商约定了双方交房的责任和义务,但开发商在未告知已委托物业交房的情况下,让他到物业拿房,且在《入住通知书》中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等其它费用。徐先生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和《合同法》规定,并当场要求开发商与他直接交房,但遭开发商拒绝。徐先生不服,不仅不去物业拿房,并提起仲裁,请求扬州市仲裁委裁决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责任。 

    今年2月1日,扬州仲裁委驳回了徐先生的仲裁请求。仲裁委认为:徐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排斥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作为代理人向业主交付房屋,同时根据房地产市场交易惯例和相关规定,开发商委托物业代为办理交房手续并无不妥。徐先生一直未去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亦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因徐先生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而拒绝向其交付房屋,故徐先生以与物业公司交接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去物业公司拿房需缴纳物业费等其他费用为由,拒绝办理交房手续而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仲裁请求,于法无据。

不服裁决有话要说 

    徐先生对仲裁结果不满,他认为首先《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而开发商不顾其平等地位,在未告知、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委托物业交房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他的知情权,是导致他未到物业拿房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仲裁委却认定开发商的做法并无不妥。其次,他之所以不去物业办理交房手续,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开发商在通知徐先生办理交房的《入住通知书》中明确规定了须“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徐先生认为房子还未交付,谈何物业管理费。再则他知道不交物业管理费是拿不到房子的,去了也白去。但扬州仲裁委认为徐先生拒绝到物业交房,就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因其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而拒绝向他交付房屋。徐先生认为仲裁委是典型的脱离实际,不尊重事实的做法。就好比骗子挖了一个陷阱让他跳,他没有往里跳,仲裁委就认为不是陷阱?徐先生还补充说不交物业管理费拿不到房子是不争的事实,无需证据去证明,如果一定要证据,该小区几百户业主都是先交纳了物业费用后才拿到钥匙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是根本拿不到房子的。但遗憾的是扬州仲裁委并没有综合这些因素,也没有把开发商《入住通知书》规定的须“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的规定作为证据。

不交物业费拿房遭拒绝

    仲裁申请被驳回后不久,徐先生便到物业公司办理交房手续。不出所料,物业公司不仅要求徐先生预交物业费,还要求交纳其它费用,否则坚决不交钥匙,尽管徐先生多次与之商量,但物业工作人员仍然不予理会。原本已平静的徐先生再次被激怒,他决定必须为自己讨个说法。次日,徐先生在当地律师的建议下,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请求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委的相关裁决,作出公正裁决。

消协说法:开发商有欠妥之处

    开发商委托物业代理交房未告知徐先生有无不妥?开发商要求预收物业管理费,是否违法?宝应消协有关人士认为:如果开发商让物业公司代为办理交房手续,依据代理的有关规定,代理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出现,而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交付房屋。本案中,开发商在未告知已委托物业交房的前提下,让徐先生到物业拿房确有不妥之处。另外,开发商在《入住通知书》中要求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实质上增加了附设条件,是对双方买卖合同的一种变更,根据《合同法》,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方可变更,如开发商单方变更合同,明显是不公平的,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徐先生拒绝去物业拿房有其一定的道理。(徐钟 文波)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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