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销售的麻将机上,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贴上别人的商标标识,自以为天衣无缝,结果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的下场。日前,江苏省宝应工商局对当事人贾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处罚金6000元。
2010年7月15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向宝应工商局泰山分局出具了一份书面鉴定报告,该报告称贾某销售给宝应某大酒店的9台全自动麻将机为假冒产品,要求工商机关对其依法予以查处。7月20日,宝应工商局指派执法人员对此立案调查。
该局办案人员查明:2009年11月初,当事人贾某购进了浙江名鹤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名鹤系列“名鹤-天元”全自动麻将机9台,进价1450元/台,在未经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 将“名鹤-天元”的中的“天元”二字更换为“雀友”商标标识,以1800元/台的价格销售给宝应县某大酒店,非法经营额1.62万元。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贾某对“雀友”商标权利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上述9台‘名鹤-雀友’全自动麻将机系假冒产品”的鉴定结论表示无异议。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宝应工商局认定,贾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宝应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贾某作出了上述处罚。(赵银忠 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