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基层消费者协会维权缺乏权威性、强制性等特点,近年来,江苏省射阳县消费者协会和当地法院联合成立了全省首家消费维权法庭,同时设立流动法庭,在全县范围内到案发地进行庭审,从而更方便、快捷地处理疑难消费纠纷,降低了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据悉,射阳县消费维权法庭自2007年5月成立以来,共开庭审理消费纠纷案件29起,判决案件7起,案值50万元;调解案件22起,案值15万元,消费者获得直接经济赔偿34.7万元,有效提升了基层消费者协会的维权公信力、社会影响力、调解执行力,受到了消费者的好评,并得到中国消费者协会和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的充分肯定。
法庭成功化解纠纷受群众欢迎
2008年4月,射阳县兴桥镇农民侯永道、陈习梅、杨玉群等人购买了农资经营户林某经销的“鲁棉24”棉种,种植后不出苗,双方发生了纠纷。消费维权流动法庭开赴现场,进行了审理裁决,数百名农民旁听了审理过程,法庭判令林某赔偿受损农民经济损失1700多元,让农村消费者在家门口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也让参加旁听的群众增强了维权意识。
2008年7月,射阳县千秋镇农民胡月林等106人向射阳县消协投诉,反映他们在使用标称日本进口的10%双草醚除草剂后,造成670多亩水稻秧苗黄化、死苗,要求经销商予以赔偿。接到投诉后,射阳县消协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农林专家实地查验,对该除草剂进行抽样送检,并通知代理商、经销商对药害进行确认。检测结果显示为农药不合格。随后,射阳县消协多次与该除草剂总代理商北京某公司协调赔偿事宜,但该公司对受害面积、施肥情况、减产程度以及秧苗枯黄、死亡的原因等有异议,仅同意补偿农民损失6万元,不同意投诉方提出的每亩400元的减产等费用赔偿,调解失败。对此,射阳县消协和当地法院启动消费维权法庭程序,消费维权法庭判令该公司一次性赔偿受害农民损失22.6万元,切实维护了受害农民的利益。这是射阳县消费维权法庭自运行以来,判赔的单笔数额最大的案件。
整合资源成立消费维权法庭
射阳县消协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领域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对于重大、疑难消费纠纷,消协的调解办法往往收效甚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上访、群访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构建,这也要求基层消协必须对投诉调解工作进行改革和创新。
2007年年初,射阳县消协认真总结近年来的工作,通过借鉴外地消费者组织的有益经验,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大胆地进行了尝试,主动与该县人民法院沟通,提出成立射阳消费维权法庭的构想。这一想法得到了盐城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和射阳县人大、县政府的大力支持。
2007年5月28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正式成立射阳县消费维权法庭。这不仅是法院审判制度的改革,也是消协工作的创新,更重要的是整合了法院、工商、消协资源,拓宽了维权渠道、降低了维权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流动法庭提高了诉讼效率
据了解,射阳县消费维权法庭设庭长、副庭长各一名,审判员两名,经县人大常委会研究批准,聘请了5名消协工作人员和工商干部为消费维权法庭特邀人民陪审员,明确了“服务民生、化解纠纷、共建和谐”的工作理念。消费维权法庭注重加强队伍建设,在人员素质培养方面,全体工作人员刻苦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转变观念、提高水平;在职业道德教育方面,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效能意识、公平意识和廉洁意识,从而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维权队伍,使法庭真正成为消费者可信赖的“代言人”和“保护神”,把维权法庭建成真正的“消费者之家”。
射阳县消协与县法院一起制定了《射阳消费维权法庭工作手册》,手册中规定了受案范围,受理消费者投诉、起诉工作流程,法庭的职责和义务,法庭办案工作制度等,规范了法庭工作。他们还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消费维权法庭联动协作工作制度》,加强维权法庭与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及基层消协站点的联系互动,增强了工作合力。与此同时,简化了便民程序,充分创造便民条件,设立流动法庭,在全县范围内到案发地进行庭审,让消费者在家门口就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的诉讼成本。
消费维权法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审判原则,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性作用,确保消协调解职能得到有效发挥。此外,法庭对经济困难群众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消协帮助群众代写有关材料,搜集有关证据,为消费着诉讼维权提供了方便。射阳县消费维权法庭不仅受到消费者的欢迎,还架起了政府与群众联系的桥梁,该做法被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评为2008年“消费维权工作创新奖”,中消协专门派调研组到射阳消协进行了专题调研。(黄长河 刘明明 本报记者 薛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