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李先生于2008年10月份购置一款“三星628”手机。因该款手机只有一块电池,于是,李先生来到了某手机销售中心,要求配置一块手机电池。手机销售员向李先生推荐了一款“三星258”的电池并告知这两款手机的电池是通用的,李先生就花了50元钱买了一块“三星258”的电池。
回到家中后,李先生发现两款电池虽然通用,但是由于“赠品三星258”的座充插口与“三星628”的插口无法对接,所以“赠品”电池只能是随机充电而不能用座充充电,再仔细一看电池的外包装盒居然标注了“非卖品”、电池上也注明“赠品”字样。既然是“非卖品”“赠品”怎么可以出售呢?
因此李先生来到了商场告诉商家由于座充不能充电,其所购买的电池也就失去了意义,且“非卖品”不可以当“正品”出售并要求退货,可是商家辩称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商家为了搞促销这款“非卖品”电池也是商家花钱买来的,因此不能退货。气愤之余的李先生于来到了江宁区消协要求解决。
江宁区消协接到了投诉后,立即与该手机销售中心取得了联系,交涉过程中得知商家为了搞促销,该款电池虽然是非卖品,但也是他们花钱买来的并出了进货发票,因此可以作为“正品”销售。
消协工作人员向商家负责人讲解了相关的规定,让商家知道赠品是该商品的附赠品,生产厂家已经明确表示是“非卖品”,却再予以出售应为不当得利,违反了厂家对消费者的承诺。销售“赠品”也是一种欺诈行为,商家负责人最终同意对消费者进行双赔,并对李先生致歉。(朱志平 赵洪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