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金柱同志1986年从部队转业到工商部门,2001年元月又从行政执法岗位调任盐城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主要负责市区消费者投诉处理和全市投诉处理的指导工作。七年来,他怀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的维权理念,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扎扎实实履行岗位职责,使一张张忧愁的面孔露出了笑容,一双双愤怒的眼神喜上了眉梢,一件件侵权的投诉得到了赔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盐城市消协向来是消保维权工作常有创举的地方,不少新举措还被全国其他地区借鉴和引用,更大范围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不完全统计,在盐城市消协,仅薛秘书长亲自受理调解的投诉就达到了10400多件,为消费者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026万余元,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他个人也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2006年还被江苏省工商局授予三等功。七年来,他在维权这个平凡的岗位上默默实现着人生追求,展示了一名新时期共产党人的朴素情怀。
(一)维权宣传和社会监督两者并重促进和谐消费
11月9日,记者来到盐城市消协,在与薛秘书长沟通交流时得知,不论大小投诉,只要是消协职责范围的,就热心接待并安抚投诉者的情绪,适时地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想法,及时与被投诉者联系解决纠纷,从中看出他对消协工作认真负责的作风,同时也体现了他处处为消费者切身利益着想的态度。
薛秘书长向记者表示,要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必须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经营者的自律意识。为此,他多年来与同事一起精心组织开展了3•15咨询服务活动、《消法》知识竞赛、诚信兴商宣传、诚信自律峰会论坛等活动,深入企业、农村、学校召开消费者维权座谈会,广泛听取消费者的维权呼声和维权建议,号召和动员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维权活动。
为了切实履行消协的社会监督职能,薛秘书长还针对市场消费热点和季节性变化,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市场监督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和经营者发放整改建议书,对严重侵权事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正是他一手抓维权宣传、一手抓社会监督和消费环境的整治,以春风化雨、滴水穿石的细工和大刀阔斧、敢做敢为的作风,促使全市的消费环境有了明显改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二)不畏艰辛、勇往直前的维权力保消费者权益
薛秘书长告诉记者,选择了维权,就是选择了责任、选择了公平、选择了困难、选择了奉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的神圣使命,是我不可懈怠的崇高职责。”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为了能圆满调解每一件消费纠纷,他不知牺牲了多少个节假日和下班后的休息时间。一次,他刚处理好一件投诉,筋疲力尽地回到办公室,已到下班时间。就在这时,一位脸色苍白的消费者季某走了进来,诉说喝了一袋牛奶后造成了中毒性胃肠炎,经住院治疗方才脱险。薛秘书长感到一元钱的牛奶虽事小,但事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于是立即与经销商和厂家取得联系,并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经调解,最终消费者获得了1.5万元的赔偿。
还有一位姓吴的消费者,购房几年最后因房产公司违约,给消费者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经他十多次调解,终于使消费者获得了36万元的赔偿。在日常的调解中,有时面对激动的双方当事人,个别消费者甚至动刀子,他总是站在最前面,耐心说服教育,使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三)呕心沥血、无私奉献的积极工作推进维权事业
提起自己的工作,薛秘书长对记者说,消协是个特殊的组织,虽有法定职能,却没有法定强制力,没有像政府那样的权威,没有执法部门的行政职能。消协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消协人整天都要面对错综复杂的消费纠纷和消费矛盾,而只能用沟通、协调来面对双方已是对立或充满情绪的现实局面。薛秘书长认为,这一切都需要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需要从事消协工作的同志来整合各方维权资源。
为了促进当地消保维权事业的快速发展,薛秘书长可谓不辞劳苦,跑机关、走企业、下基层,宣传消协职能,介绍消协工作,以征求社会各界对消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过自己不断的努力,他已先后在70多个企业和社区建立了投诉站、监督站、联络站,在大中院校发展了百余人的维权志愿者,他百余名战友、朋友都成了他的维权联系人,这也促使了消费纠纷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2005年秋天,他父亲身患胃癌住进了医院,这时,几十位农民找到了他,因为药害近千亩的稻田面临绝收,为了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他立即赶往农村。当82岁的老人被推进手术房时,一次次地抬头想看一眼儿子,希望能给以安慰。然而,这时的他却忙碌在田头地块,调查取证,送样检测,农民的利益最终得以保住了。此后,当他再回到医院时,老父亲渐渐处于弥留之际,两行热泪未能挽留住年迈的父亲,但“消费者的保护神”的锦旗却分外鲜艳。
正是由于薛秘书长的执著和无私奉献,在盐阜老区这块大地上,3•15的品牌效应更为突出,3•15文化深入人心,3•15工作得到了社会的关注。在他和同事的共同努力下,盐城市消协连续10年被中消协表彰为先进集体,连续10年被《中国消费者报》评为《消法》宣传标兵单位。(唐娜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