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整合维权资源,凝聚社会合力,进一步强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力度,提升消协社会公信力,仪征市消协在近年来实行常务理事调研制、理事定期通报制、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定期视察等制度的基础上,率先推行常务理事坐班、调研制度,将相关职能部门的维权资源进行整合,促进消协维权工作上新台阶。
理事援手触发新制度诞生
2005年8月19日,仪征市叶飞、刘春林等39户消费者购买了江苏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万博南苑11#和12#,按照规划,这两栋商品房北面将新建一个一层楼的农贸市场,消费者拿房后却发现新建的农贸市场有两层,更改了小区建设规划,影响了11#和12#房屋的采光。39户消费者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起诉到法院无果的情况下到政府进行上访。
仪征市政府将这起投诉事件批转到市消协进行处理。由于此起消费纠纷复杂,任务艰巨,考虑到建设局、规划局和房管局是消协的常务理事单位,为此,仪征市消协邀请建设局、规划局和房管局等常务理事单位共同参与调解,最终获得圆满解决,由开发公司对每套房屋补偿3000元,39套房屋共计赔偿11.7万元,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2007年5月1日,仪征市消费者管某(女)在仪征市某大酒店参加朋友的婚礼,由于食物中毒导致住院治疗5天,原定与爱人赴北京旅游的计划泡汤。在向旅行社取消旅游行程时,按照合同约定,旅行社扣除其违约金500元。管某认为是大酒店耽误了她的旅程,应该赔偿她的违约金损失。但是大酒店只赔偿了管某的医药费,拒绝赔偿其违约金的损失,多次协调无果,投诉到仪征市消协。卫生局是消协的常务理事之一,为此,仪征市消协邀请卫生局参与调解,在查处大酒店食物中毒案件的同时,也顺利地帮助管某追回500元的违约金,消费纠纷很快得到了圆满解决。
两个案例的顺利解决,促动仪征市消协产生了一个大胆的设想:建立消协常务理事坐班、调研制度,切实提高消协维权效果。为有效地整合维权资源,达到资源共享,2008年,仪征市消协正式推出《常务理事坐班、调研制度》,在全市推广实施,引起强烈反响。
消协理事转变为真正理事
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是消协的最高领导机构,而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能的常设机构。然而,记者了解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常务理事基本不介入工作,面广量大的消费纠纷调解、消费调研、消费指导等工作往往落在消协身上。消协作为一个社会团体组织,没有行政执法权,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独立的经费保障,加上消协人员自身年龄、文化水平等原因,导致一些工作难以开展。
2006年4月,仪征市消协五届一次理事会上,新一届理事会提出要充分发挥理事会整体功能,灵活机动、高效的开展常务理事工作,真正做到“消协理事要理事”、“常务理事要管常务”。根据消协理事会的建议,仪征市消协先后制定、出台了《常务理事调研制度》、《理事定期通报制度》、《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定期视察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消协理事的作用,在实践中达到了预期成效。
消协常务理事单位在地方上都是与工商局地位平等的部委、办、局,常务理事都是相关部委、办、局的主要负责人,对消协每次组织的活动和会议都积极参与,对消费维权工作都极力支持。人人都是消费者,消协作为最大的群众团体,比起行政执法部门更具有凝聚力和号召力。因此,推行消协常务理事坐班、调研制度具有一定的基础。
为此,仪征市消协将消协常务理事坐班、调研制度列入议事日程,推动、激活维权工作,走出一条具有仪征特色的消协维权之路。通过实行消协常务理事坐班、调研制度,可以整合人员、经费、权限等资源,有效解决当前消协面临的人少、事多、协调难等现状,最大限度地推动消协工作良性开展。
“九九责任制”为消费者办实事
为让常务理事坐班、调研设想落到实处,实践中,仪征市消协还分三个阶段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步骤。
启动阶段:按照“五个一”工作流程实施运作。即:1、提出一个《工作计划》、制定一项《维权方案》、制定一项通报方案、报送一份《调研报告》、提交一份《工作情况记录》。推进阶段:按照“六项要求”实施调研工作。深化阶段:实行常务理事工作岗位“九九责任制。记者了解到,这九项制度包括常务理事坐班工作的九项职责和常务理事调研工作的九项职责,不仅定期总结维权工作,还根据消协的具体工作现状还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为消费者办实事。
据了解,消协常务理事坐班、调研,每期2人,时间1个月,常务理事坐班、调研期间,妥善安排好所在单位的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派所在单位的消协理事或工作人员,继续完成坐班、调研的相关工作。坐班地点在仪征市消协办公室,调研范围是理事会成员单位、消协网络组织和相关行业。市消协常务理事坐班、调研期间,会同市消协会长、秘书长主持消协全面工作,重点是常务工作。
仪征市消协建立常务理事坐班、调研制,在扬州市消协系统尚属首例,它改变了以往消协的运作模式和思维定势,对于切实履行《消法》赋予消协的法定职能,更好地整合维权资源,凝聚社会合力,进一步强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力度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林永贵 丁宝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