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遇哲
北京市首个限价房小区——西三旗旗胜家园,6月30日交房到现在才过去半个月,小区里就出现了出租房屋的现象。记者在小区里看到,刚刚开始办理入住的D区8号楼的一层几乎全部租给了装修公司,月租金最高达7000元(据7月15日《京华时报》报道)。
按照常理推断,限价房的销售对象是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如今新房交付,广大业主理应迫不及待地乔迁新居才是。但从未住先租现象可以看出,起码有一些人对于自住的需求并不像外界想象得迫切。这自然让人对这些业主的实际经济状况及购房资格产生怀疑。所幸,北京市住建委相关人士已经表示,将对出租的业主进行调查,如果发现存在违规购买限价房情况,按照相关办法予以收回。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顺藤摸瓜,一查到底,是否存在骗购限价房行为不久就会有答案。
与之相比,另一个问题更需要有关部门厘清——那些合法购得限价房的业主,到底有没有权利出租房屋?事实上,早在去年2月北京市就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时,限价房的出租问题就引起各方争议,支持者和反对者均不乏其人。结果是不了了之,最终成文的办法只限定了5年内不得转让限价房,而对能否出租语焉不详。
笔者认为,未住先租行为应该在制度上予以叫停。毕竟,限价房从本义来看,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一样同属国家保障性住房体系,应以解决住房困难为首要前提。这一属性决定了限价房只能是自住房,用于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的民生诉求。如果随意出租他人,就背离了国家推出限价房的初衷。
有分析认为,业主出租限价房大抵基于两种考虑,一是维持现有居住状况,靠租房收入还购房月供;二是由于限价房位置偏僻,通过收取租金养城区自住房。这些理由看似合情,但不合理。
每月按揭还贷也好,每天奔波城郊也罢,这是众多生活在大城市的人们面临的共性问题,已超出保障性住房措施的解决范畴。在国家财力有限和房地产市场化运作的大背景下,限价房只能属于“兜底性”保障措施,基于基本的住房需求而建,而不能成为少数人在楼市闪转腾挪,进行“以房养房”,实现更高层次住房需求的“跳板”。据报道,截至今年3月20日,北京市已累计受理4.23万户家庭的限价房购房申请,有3.5万户通过资格审核并备案,而今年可供配售的限价房房源约2.3万套。在人多房少的情况下,将所购限价房用于经营,是对这一稀缺资源的超权滥用,也是对其他仍轮候限价房的家庭的不公。
眼下,北京等城市“地王”记录不断刷新,楼市强势复苏之势已现端倪。倘若继续默许甚至放开限价房出租行为,无异于打开了“潘多拉魔盒”。限价房和商品房之间的巨大差价,以及由此衍生的经济效益,势必加重限价房的诱人砝码,驱使更多的人为此想方设法,不择手段。想想之前的武汉市经适房“六连号”事件,在保障性住房制度和管理尚不规范的前提下,我们扼住那一双双伸向限价房的黑手的把握又有多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