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称,将在10月至12月期间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并列举了银行业保险业存在的45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表现形式。
以银行业为例,《通知》列举了银行业在产品设计、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和第三方合作共五大方面存在的19项突出问题,包括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结构性存款假结构;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强制捆绑搭售金融产品和服务等。
在保险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表现形式中,《通知》重点列举了航延险概念界定不清、销售时未如实告知和披露保单信息、理赔附加限制条件、网售保险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以自助终端或网银规避“双录”、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原保险合同等问题。
此外,银行业保险业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例如,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电话营销主动呼出存在盲呼扰民问题、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等。《通知》要求各地银保监局、各银行保险机构以《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对照列举内容一一自查,且“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银行保险机构要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依法依规处理。对开办的不当业务、存在的不当销售行为,要立即叫停或纠正,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要问责到人;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于机构自查发现并及时纠正的问题,监管部门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于自查不力,隐瞒不报的机构,监管部门发现后将严肃追责并处罚。《通知》明确,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主体责任。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此外,《通知》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深入剖析本次整治发现的问题,查找问题根源,弥补制度短板,完善治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根据部署,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针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适时开展监管抽查,并于12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报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报告。( 聂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