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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行支行长违法放贷获刑13个月 检察院抗诉被驳回
江苏消费网 (2019-01-16) 来源:中国经济网-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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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宗银行行长违法放贷案。招商银行一支行长伙同客户经理违法放贷,造成6000万贷款无法追回。

  2018年2月11日,一审结果宣判后,两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13个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觉得一审量刑畸轻,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处。

  在第二次审理中,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贵勇、张宇翔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本案贷款未能按期偿还系多种原因造成的,在案无证据证实冯贵勇、张宇翔谋取个人利益。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可依法对冯贵勇、张宇翔减轻处罚,故一审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冯贵勇,曾用名冯贵永,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原系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如意支行行长;被告人张宇翔,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原系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如意支行客户经理。

  2014年6月,张宇翔受冯贵勇的指使,违反《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贷款通则》第六章有关贷款程序的规定,在未对贷款人呼伦贝尔岭丰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宝丰种业有限公司、河北魏县沃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贷款的担保人内蒙古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贷前调查的情况下,编造虚假的授信调查报告后,发起了呼伦贝尔岭丰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宝丰种业有限公司、河北魏县沃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人民币6000万元贷款授信审批流程。

  在明知张宇翔没有对贷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冯贵勇同意了贷款授信审批,并将授信调查报告及未经调查获取的贷款企业资料上报到了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经审核审批后,最终完成了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的贷款发放手续,该笔贷款至今无法追回。

  2016年2月16日,招商银行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报案。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冯贵勇、张宇翔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

  据张宇翔供述,“是冯贵勇要求先放款后调查的,我知道这样属于违规操作,因为担心不照领导旨意办事会丢掉工作,所以就这样做了。”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冯贵勇、张宇翔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他人发放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数额巨大,且案发后未能归还,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冯贵勇、张宇翔的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冯贵勇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张宇翔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冯贵勇、张宇翔违法发放贷款6000万元,且贷款全部逾期未归还,二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损失的金额符合特别巨大的情形,应在五年以上量刑,一审量刑畸轻,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处。

  二审法院表示,被告人冯贵勇、张宇翔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本案贷款未能按期偿还系多种原因造成的,在案无证据证实冯贵勇、张宇翔谋取个人利益。

  二审法院认为,可依法对冯贵勇、张宇翔减轻处罚,故一审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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