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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天津通逸支行授信分析违法不尽职 遭银监处罚
江苏消费网 (2018-12-29)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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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筹〔2018〕251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通逸支行授信分析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被天津银保监局筹备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条规定: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变动;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七)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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