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天津银保监局筹备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筹〔2018〕25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发放的项目贷款存在授信主体与用信主体不一致的问题,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天津银保监局筹备组对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
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
(二)应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应根据各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各地区和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当地及客户的实际资产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银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商业银行为控制地区和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