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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P2P平台168条整改验收细则:把关银行资金存管 明确违规行为边界
江苏消费网 (2018-01-11)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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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上海市监管部门下发《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内容包含7大项共计168条。该验收指引表第113-116条对资金存管方面问题作出了若干细化规定,旨在引导网贷平台合规完成资金存管属地化事宜。此外,针对期限错配、自融的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验收指引表也给出了具体明确,将在解答市场疑惑,更有效引导相关市场主体采取合规行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进入2018年,“备案”成为网贷行业的焦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上海市监管部门近日下发了《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以下简称验收指引表),共7大项168条。验收指引表对“资金存管”、“期限错配”、“自融或变相自融”等方面做出了清晰具体界定。

  验收指引表指出,网贷平台如果存在未与通过中国互金协会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或未在本市开立客户资金存管账户等情况,则应在备案登记前进行整改。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认为,由此看来银行资金存管仍是硬性条件,目前未属地化的还有时间调整,但备案后的一定时间内还是要实现资金存管属地化。

  合规的银行资金存管是硬性条件

  近日,上海市监管部门下发的验收指引表共7大类168条,分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违反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相关要求,未履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保护义务,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违反校园网贷、现金贷监管要求,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形,其他风险提示事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验收指引表第113-116条对资金存管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具体来看,验收指引表认定“资金存管”问题涉及的情况主要有,未与互金协会测评通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未在本市开立客户资金存管账户;虽已实施资金存管、但尚未完全符合《网贷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具体要求等。

  备案指引表还要求,银行存管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备案登记前进行整改,或者在备案登记后的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张叶霞告诉记者,由此看来,整改具有一定缓冲期,且银行资金存管仍是硬性条件,目前未属地化的还有时间调整,但备案后的一定时间内还是要实现资金存管属地化。

  明确自融等违规行为界定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验收指引表将“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出借期限不匹配、不对应,包括多个长期借款被拆分成多个短期借款,或多个短期借款搭配成长期借款”,认定为“期限错配”。但定期产品中,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出借期限相匹配,或者在产品名称中标明持满一定时间方可转让,同时已充分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由出借人事先书面确认的,则都被认定为合规。

  网贷之家发布的《P2P网贷行业2017年12月月报》显示,12月P2P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为10.02个月,半年期以上平台占比有小幅上升,为28.06%,其中12个月及以上的平台占比为5.48%。张叶霞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禁止期限错配后,预计P2P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会拉长。

  此外,验收指引表对各类违规情形做出了详细的划分。以“自融或变相自融”为例,以下均属于这一范畴的违规情形:以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在平台上融资,实际由平台自身使用;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平台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在自保或者变相自保、债券转让等行为方面也有了5%这样的界定标准。

  张叶霞表示,这一规定明确解答市场上关于关联融资是否可行的疑惑。而在自保或变相自保方面也划定5%标准,主要是为了避免由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提供担保形成对平台安全性的背书;在债权转让方面划定5%标准,主要是为了规避以“超级放贷人”形式的债权转让。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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