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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某地金融办这么要求网络小贷
江苏消费网 (2017-12-1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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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12月初,监管印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和《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后,拥有多家网络小贷公司的某地金融办召开会议,针对“现金贷”业务的整顿进行相关部署。

  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当地金融办明确了重点问题:一是融资杠杆的问题,对于小贷公司所有的融资,包括ABS、股东借款等全部要求计入表内,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也就是说,如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只能放贷款3亿元;如果希望扩大业务规模,目前金融办可以接受的方式是增加注册资本金。

  其次,对于利率符合要求、不存在暴力催收、不侵犯个人隐私的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原则上是合规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还了解到,重庆仍按原来的杠杆倍数执行。同日,蚂蚁金服宣布即日起将对旗下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两家小贷公司增资82亿元,将其注册资本从现有的38亿元,大幅提升至120亿元。蚂蚁金服表示:“后续将视业务开展情况和相关的监管要求,继续增加注册资本和资金实力。”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指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排查,一、表内融资。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是否进行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排查通过股东借款方式融入的资金是否为股东自有资金。

  二、资产证券化等融资。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的,排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备案)手续是否齐备,是否通过互联网、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或线下协商方式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穿透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是合格投资者,其用于交易的基础资产是否是合法合规的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变相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资金的比例按照《现金贷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据麻袋理财研究院统计,各地对于互联网小贷表内融入资金余额基本要求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5-2倍。最高为湖南省的3倍杠杆,最低是上海市的0.5倍杠杆。不过,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一家网络小贷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大部分持牌小贷公司的初期愿望,是为普惠金融做贡献。但未能如愿以偿,主要原因是缺乏合理的杠杆水平,缺乏融资渠道,低融资或无融资来源,导致很多的小贷公司不得不放高利息贷款。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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