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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行情

银监会“锁喉”现金贷资金来源,禁止消费金融公司提供资金
江苏消费网 (2017-12-15) 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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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转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函,要求地方银监局对辖内消费金融公司进行风险提示。此次银监会的监管重拳落在了消费金融公司身上,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P2P网络借贷撮合等任何方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输血”;不得直接投资或通过理财等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和其他产品。预计现金贷资金来源是下一步监管重点。

  12月14日,第一财经从某地方银监局获悉,12月7日,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转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函(非银函[2017]69号),要求地方银监局对辖内消费金融公司进行风险提示。

  此次银监会的监管重拳落在了消费金融公司身上,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P2P网络借贷撮合等任何方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直接投资或通过理财等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和其他产品。

  

 

  禁止消费金融公司为现金贷平台“输血”

  具体内容包括,一是禁止辖内消费金融公司通过P2P网络借贷撮合等任何方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禁止辖内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等方式与无放贷业务资质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二是,禁止辖内消费金融公司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禁止辖内消费金融公司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督促辖内消费金融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三是,督促辖内消费金融公司严格执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的监管规定,且投资范围严格限定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不得直接投资或通过理财等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和其他产品。

  四是,加强消费金融公司自主支付类贷款业务监管,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要求,禁止辖内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督促其严格贷前交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加强贷中资金流向监测,强化贷后贷款用途验证和后续管控工作,依法合规、有序开展自主支付类贷款业务。

  第一财经记者此前采访发现,在南方某省,辖内一家股份行旗下消费金融公司便存在与“现金贷”平台的合作。合作模式为,与当地一家“现金贷”公司共建APP平台。该公司内部员工对记者表示,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叫停与现金贷合作的通知。

  

 

  现金贷资金来源是下一步监管重点

  除了消费金融公司外,P2P网贷平台也是“现金贷”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据一位小贷公司总经理透露,小贷公司与网贷平台合作的模式为,由网贷平台进行线上获客、数据风控,资金方进行二次风控后,再由资金方放款。借款人需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借款人与网贷平台签署的服务协议,网贷平台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用根据平台不同而有所差异;一份是借款人与资金方签署的贷款合同,由资金方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目前,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以及网贷公司已经形成了相应的资金链条。第一财经此前报道《现金贷资金来源将成监管重点,揭秘三种助贷模式》,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目前,银行与网贷平台合作的助贷模式共有三种,一是保证金模式,二是配资模式,三是联合放贷模式。

  所谓保证金模式,即由助贷平台进行获客及风控,银行作为资金方与平台约定利率,助贷平台在银行抵押保证金,如出现不良,助贷平台的保证金将被用来兜底。对于银行来说,在这种模式中,银行是资金方,获得固定收益。据了解,国内某知名助贷平台就采用了这种模式。

  配资模式也可以理解为联合贷模式,即银行与助贷平台共同出资,由银行提供大头资金,助贷平台提供小额资金,出现风险后双方共同承担。这种模式对于银行来说风险较小,比如在催收上,银行也可以使用自己的催收团队,从而规避暴力催收等政策风险。同时在风控上,又有现金贷平台的风控与银行风控同时对风险进行过滤。

  第三种模式为联合放贷模式,即由银行把资金提供给现金贷平台,由平台自行放款,但用哪种科目来走并不固定,例如贷款、资产嵌套等方式。助贷平台只需提供抵押担保物即可,至于资金去向、风控等其他方面银行并不过多干涉。

  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其中对于现金贷与银行的合作做出明确监管要求。《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12月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对于互联网小贷公司的资金端融资同样收紧。相对于审批权限、经营资质审核,融资杠杆对持牌网络小贷更是“致命一击”。

  按照监管整治要求,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要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且不得通过地方交易场所、网贷中介融资,而目前小贷公司最高融资比例也只有2.3倍。随着整治推进,网络小贷杠杆比例将会大大降低。与此同时,部分持牌却不具备客户、业务资源的网络小贷,业务来源可能也将被阻断。

  一场监管风暴,已经刮向野蛮生长的现金贷行业,措施的重磅落地与从严执行将为现金贷的终极治理赢得时间。“现金贷”的资金来源问题无疑将成下一监管重点。从资金端出手限制“现金贷”融资渠道,除了治理现金贷乱象外,一位资深银行互联网金融部内部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由于目前现金贷资金端与持牌金融机构通过助贷模式合作,大多采取兜底模式,这意味着,一旦现金贷大规模跑路破产,将可能引发更大的金融风险。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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