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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行情

秉持“穿透”原则 现金贷监管或将区别对待
江苏消费网 (2017-11-02) 来源: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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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做金融业务的机构都要持牌经营,都要纳入监管。”央行副行长易纲的话言犹在耳,10月28日,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纪志宏再次强调:“现金贷”规模扩张迅猛。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任何金融活动都要获取准入。

  现金贷该如何监管?

  现金贷一般被理解为无场景借贷,向客户直接发放的贷款。如趣店之类可以被称为提供发薪日贷款(Payday loan)的机构,这类机构提供短期、高利息、低担保、发资快的小额贷款。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现金贷产品,如微众银行微粒贷,招商银行(行情26.78 -0.45%,诊股)(港股29.60 -0.34%)e招贷等,日息万分之五,年化利率通常在18%左右。

  当前被诟病的是第一类,借助于大数据、个人征信等业务发展,该类机构业务增长极快。第二类机构被监管机构严格监管,且市场利率低于24%。

  第一类现金贷如何被监管?虽然当前监管层尚未给出统一方案,但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李文红在《中国金融》2017年第18期或可窥探监管机构的思路:

  网络借贷在各国还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业务模式也有所不同。按照网络平台自身是否参与信贷发放,网络借贷主要分为三种模式:网络平台直接参与信贷发放、网络平台不参与发放贷款及网络平台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多数国家将第一种模式界定为“放贷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框架,要求网络平台取得全面银行牌照、有限银行牌照或放贷业务牌照。在该模式下,贷款成为网络平台自身资产负债表的表内资产,由平台承担信用风险,相应获取贷款利息收入。如我国小贷公司的网络贷款,但我国只允许互联网平台通过所控制的小贷公司发放小额贷款,未允许互联网平台直接发放贷款。

  第二种模式是网络平台不参与发放贷款,而是将持牌机构发放的贷款在平台上进行证券化,通常由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银行等持牌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之后,网络平台将已发放贷款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向投资者发行或推介证券,收取服务而非利息费用。此类模式一般纳入现行的证券发行监管范畴。

  第三种模式是网络平台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总体监管比前两种模式相对宽松或与前两种保持一致。网络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居间撮合服务,贷款不进入网络平台资产负债表,平台不承担信用风险,只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我国目前对P2P网贷机构仅允许采用这一业务模式。

  李文红建议,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强化金融监管、将所有金融业务纳入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梳理我国现存的金融科技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明确哪些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及其所适用的监管规则。对此,要求各金融监管部门按照“穿透”原则,无论某项业务采用何种名称和形式,都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入研究其业务模式、产品结构和流程,分析其业务实质、法律关系和风险特征,明确其是否需要纳入监管以及所需申领的牌照类型和适用的监管规则,从而确保对同类金融业务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维护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在金融业快速发展、产品创新日益丰富的情况下,如何恰当、及时地对名称和形式复杂多样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进行“穿透定性”,已成为各国监管机构面临的重大挑战。

  “上述网络借贷模式分类和现金贷的分类是交叉认证,不是一对一的,不是一个维度。”一家互联网金融机构人士向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现在现金贷模式比较复杂,不能用其中一种来归纳,有的平台有可能是第一种,也有可能是包含了上面的两种,也有可能包含了其中的三种模式都有。

  虽然当前金融科技在金融产品设计和业务模式上的应用,尚未改变支付清算、债务融资、股权融资等金融业务的基本属性,也未改变金融体系的基本结构,但确定金融科业务的监管已刻不容缓。

  监管或将区别对待

  李文红在文中表示,在美国如果平台的业务包括第一种模式,即直接利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则须事先获得银行监管机构发放的全面银行牌照或有限银行牌照,并遵守相关的利率管理规定。如果网络平台的业务包括第二种模式,即将贷款债权拆分发售给投资者,则属于证券化业务,须接受美国证监会(SEC)的监管。

  以Lending Club为例,平台上的投资人和借款人不具有直接借贷关系,相关贷款由Lending Club所控制的注册于犹他州、纽约州的Webbank、Comenity Bank和NBT Bank三家银行发放,Lending Club将这些贷款作为基础资产,通过网站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美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将其认定为“证券发行或销售行为”,曾要求Lending Club在半年内暂停所有新增业务,直至其按照规定完成注册程序后才恢复运营。由于Lending Club不直接发放贷款,所以不需获取银行牌照,但旗下发放贷款的三家银行均需持有银行牌照。

  如果网络平台的业务仅为第三种模式,即作为纯粹的信息中介,可以不获取金融牌照,但仍需接受金融消费者保护局(B)的监管。如果其为合作银行提供信贷管理方面的服务,则被视为银行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纳入银行外包风险监管范畴。此外,根据其所提供贷款服务的性质,还需按照各州的具体规定,获得州立监管机构发放的贷款服务(Loan servicing)牌照。

  从国内第一类提供现金贷业务机构的资金来源分析,资金提供方一般有银行、信托公司、网络小贷、ABS,以及个人投资者(如P2P机构提供的现金贷产品的资金提供方)。如趣店的招股书显示,其机构资金来源包括小贷公司、银行、信托等持牌机构,借利率在年化8.5%-15%,而P2P平台的现金贷业务的资金提供方——个人投资者的收益率也大致在此区间。

  “我认为应该通过资金的供给方来区分不同的现金贷产品。”中国科技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如果现金贷产品的资金来源是银行,则属于传统银行业务的迭代,为服务长尾客户的新方式,实务中可能归为信用卡的有益补充;如果现金贷产品的资金来源是非放贷功能的金融机构,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放贷业务”的牌照管理的,因此,须杜绝甚至取缔非法放贷机构,但现有判例表明,此类行为不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如果现金贷产品的资金来自网贷P2P信息中介撮合之下的民间借贷,则应该遵守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化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限度者将面临丧失“胜诉权”的后果。因此,对于现金贷产品而言,并不是采取一种监管手段,而是各种经营主体及其监管机构的分别管理,我们从业人员应当注意区分防治误读政策,影响正常经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研究院副院长兼首席经济学家赵庆明则向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信托公司等机构是否具备向个人发放消费信贷的资格?因此,下一步监管机构对现金贷的监管重点应该是发放现金贷机构是否具备放贷资格。除此之外,正如发改委规范商业银行服务费收取行为,平台(如趣店)向现金贷借款的个人收取的费用应该由物价部门来规范管理,而且一旦贷款出现不良,应该转让给有资格处理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机构。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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