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晚间,中储股份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华夏无锡分行”)因为保管合同纠纷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溪法院”)起诉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物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储无锡物流中心”),要求法院判令中储无锡物流中心承担质押监管责任,赔偿其损失。
案件涉案的总金额:6998.55 万元及利息,以及律师费损失 60.46 万元、诉讼费损失 40.02 万元。
2013 年 12 月 18 日,华夏无锡分行与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沪安公司”)、中储无锡物流中心签订《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中储无锡物流中心作为质权人华夏无锡分行的代理人对沪安公司提供的质物在沪安公司厂区内进行现场监管。后因沪安公司出质的质物不足,华夏无锡分行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沪安公司,胜诉后由于沪安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且无可执行财产,华夏无锡分行又以中储无锡物流中心未履行协议导致质物灭失为由,向梁溪法院起诉要求中储无锡物流中心承担质押监管责任,赔偿其本金 6500 万元及利息、承兑汇票垫付款 4985521.38 元及利息、律师费损失 604600 元、诉讼费损失 400240 元。
中储股份表示,本案是由于沪安公司采取欺诈手段及强抢质物导致质物不足。沪安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华夏无锡分行已申报优先债权,经破产管理人核定金额为 7200 万元。剩余质物已被法院以 1050 万元的价格拍出,由于沪安公司还存在其他债权人,华夏无锡分行可行使的质权存在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