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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人寿两款产品违规 保监会禁止3个月内报新产品
江苏消费网 (2017-05-0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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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湃新闻记者 胡初晖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人寿”)因两款产品违规被监管禁止3个月内申报新产品。

  5月5日下午,保监会发布对安邦人寿的监管函。保监会方面表示,安邦人寿报送的“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以下简称“安享5号”),通过生存金返还设计形式,将消费者所交保费大量快速返还,规避了监管规定。此外,安邦人寿报送的“安邦e起赢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缺少总精算师签字。由于这两项违规行为,安邦人寿被保监会处以立即停用上述产品,并自监管函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公司申报新产品的处罚。

  根据澎湃新闻获得的“安享5号”产品说明,“安享5号”是一款身故保险保障产品。产品以保险生效起的第5个保险保障年度末为划分界限,被保险人在第五个年度末之前身故,消费者获得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给付金额;在第五个年度末之后身故,消费者获得主险合同现金价值1.2倍的给付金额。

  不过,从返还形式来看,“安享5号”在第1个保单年度末和第2个保单年度末,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保险合同有效的,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生存年金。从第3个保单年度末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保险合同有效的,公司每年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单年度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 给付生存年金。这意味着,在保单生效的前两年,消费者可以获得2倍的基本保险金额,当然,这块金额将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设定。

  保监会在监管函中表示,“安享5号”产品设计偏离保险本源,通过生存金返还设计形式,将消费者所交保费大量快速返还,把长期年金保险“长险短做”,实际做成两年期业务,规避保监会对于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有关监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

  此外,安邦人寿的另一款“安邦e起赢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的报备材料中的中短存续期产品董事会决议缺少总精算师签字。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第四条的,保险公司将中短存续期产品报送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前,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中应列明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额度。保险公司应在中短存续期产品报送保监会审批或备案时一并提交由董事长及总精算师签字确认的上述书面决议。

  对此,保监会对安邦人寿提出了三点监管要求:一是针对公司未严格履行产品开发管理主体责任,出现违反、规避监管规定等问题,保监会不予备案上述产品。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对于已承保客户,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等后续工作;二是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禁止公司申报新的产品;三是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监管政策、监管要求,对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据澎湃新闻了解,目前“安享5号”在安邦人寿官网及各大平台均已下线。业内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根据《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对于备案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保监会。也就是说,在备案前产品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而对于已经购买了该产品的消费者,保监会表示公司应做好已承保客户的服务等后续工作。

  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安邦人寿净现金流为-57.04亿元。根据保监会发布的数据,今年一季度,安邦人寿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874.07亿元,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17.58亿元,万能型产品占比仅为0.93%,这个数据,与2016年安邦人寿万能型产品占比动辄70%以上相去甚远。业内人士向澎湃新闻分析,安邦人寿万能型产品下降与此前监管限制中短存续期产品发行不无关系,而万能型产品占比下降对保费收入构成一定压力。

  安邦人寿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安邦集团持有安邦人寿99.9838%的股份,安邦人寿余下的股份由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美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路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创新腾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别平均持有。

  附监管函: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收到你公司报送的“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等产品备案材料。经核查发现,你公司“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产品设计偏离保险本源,通过生存金返还设计形式,将消费者所交保费大量快速返还,把长期年金保险“长险短做”,实际做成两年期业务,规避我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有关监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同时,你公司“安邦e起赢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报备材料中的中短存续期产品董事会决议无总精算师签字,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针对你公司未严格履行产品开发管理主体责任,出现违反、规避监管规定等问题,我会不予备案上述产品。你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对于已承保客户,你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等后续工作。

  二、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你公司申报新的产品。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监管政策、监管要求,对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我会将视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编辑:刘军 朱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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